房管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败诉
2004-05-28 09:39:59
中国法院网讯 (刘峰 光海) 5月24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告竹溪县房地产管理局对原告敖某作出的不予颁发房产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至此,该县首起公民诉行政机关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案以房管局败诉而结案。
2001年6月,敖某购买原竹溪县饮食服务公司房产(住房103.87平方米、通道36.366平方米)后,持转让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要求该县房管局对通道的产权办理变更登记,颁发房产权证书。县房管局以敖某申请颁证的通道为司法机关判决限制了房产权利,属有争议的房产,且其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作出了不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答复。敖某不服房管局作出的答复,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向县房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县房管局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交答辩状,也未向法院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5月13日,竹溪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2001年6月,敖某购买原竹溪县饮食服务公司房产(住房103.87平方米、通道36.366平方米)后,持转让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要求该县房管局对通道的产权办理变更登记,颁发房产权证书。县房管局以敖某申请颁证的通道为司法机关判决限制了房产权利,属有争议的房产,且其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作出了不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答复。敖某不服房管局作出的答复,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向县房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县房管局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交答辩状,也未向法院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5月13日,竹溪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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