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越权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
2004-05-24 15:39:44
     中国法院网讯 (李惠民 潘鲁豫)  近日,河南省宜阳县白杨镇蝎子山村农民孙汉朝收到了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白杨镇政府返还扣押他的彩色电视机和赔偿损失49.48元。

  2003年3月20日,白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为由,将孙汉朝、蔡淑峰夫妇家的一台54厘米彩色电视机带走。同年4月1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又在蔡淑峰任教的学校将蔡带走,次日放回。孙汉朝认为镇政府的这一扣押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将白杨镇人民政府告上了宜阳县法院,请求依法确认白杨镇政府的扣押、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返还扣押财产、赔偿损失。

  宜阳县法院受理了此案。但被告白杨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和做出上述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经两次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判认为,本案被告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管理和或行使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的权力,也没有接受有权管理和处理该方面工作的行政机关的授权,将他人财物扣押,限制人身自由,属非法采取强制手段,其行为为越权,所扣押财物应予返还或折价赔偿。对原告蔡淑峰限制人身自由认定为1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49.48元,应予赔偿。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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