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法贩卖568根羚羊角案宣判
2004-05-12 09:38:46
     中国法院网讯 (陈实)  北京一起涉案金额达415万余元的非法出售、收购和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近日,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三名被告人均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河北省某制药厂厂长委派被告人刘滨去安国市向被告人孟祥利催收欠款,并授意可用中成药的原材料顶帐,同时安排被告人王志军一同前往销售药品。3月4日,刘滨与孟祥利协商用包括高鼻羚羊角在内的部分中成药的原材料顶帐。当晚,去外地销售药品的王志军也来到安国市,向孟祥利索要另一笔欠款。3月5日,刘滨在回制药厂前告知王志军,如用于顶帐的原材料不够可再拉一点高鼻羚羊角,随后会同孟祥利在未办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许可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证的情况下,将部分高鼻羚羊角及其他中成药原材料押运回制药厂。3月9日,孟祥利再次协助王志军将高鼻羚羊角运往制药厂时,途中被有关部门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568根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高鼻羚羊角价值人民币415.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孟祥利非法出售、运输高鼻羚羊角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刘滨、王志军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最终法院判决孟祥利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刘滨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志军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没收在案的高鼻羚羊角及白色“金杯”牌旅行车。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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