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案潜逃九年 上海一杀人犯判死刑
2004-05-11 16:33:07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郑妍 张园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文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此之前,周文陵已经负案潜逃九年,在逃期间还曾因实施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现年37岁的周文陵原系江苏南京某国有企业职工,199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994年10月的一天,周在南京市的“正大舞厅”搭识一名年轻女子后,便将她带到自己单位的休息室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周对这名女子实施了暴力,直到其死亡。随后,周将女子的尸体用铅丝缠绕沉于附近的河中。
同年11月5日下午,有群众发现被害女子的尸体后报警,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铁路公安处立即进行现场勘察,并展开调查,发现某单位职工周文陵有重大犯罪嫌疑,但此时周文陵已去向不明。
原来,周怕事情败露,在作案后逃到了上海,又从上海逃往广州。不到半年后,周因伙同他人实施抢劫犯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02年11月下旬,周文陵刑满释放后,从新疆潜回南京家中。周的父母、兄嫂明明知道周文陵是被公安机关追捕的在逃人员,仍将其留宿家中,并将筹集到的11800元现金交给周文陵。其中,周的嫂子向其母亲借款5000元,还陪同周去交通银行自动取款机中取款。2003年8月30日,周的父亲和哥哥经商议后,用化名给远在新疆的周文陵邮汇3000元。
2003年9月10日,南京铁路公安处在新疆巴楚县公安机关协助下,将化名为“李军”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周文陵抓获归案。周的父亲及哥嫂随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现年37岁的周文陵原系江苏南京某国有企业职工,199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994年10月的一天,周在南京市的“正大舞厅”搭识一名年轻女子后,便将她带到自己单位的休息室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周对这名女子实施了暴力,直到其死亡。随后,周将女子的尸体用铅丝缠绕沉于附近的河中。
同年11月5日下午,有群众发现被害女子的尸体后报警,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铁路公安处立即进行现场勘察,并展开调查,发现某单位职工周文陵有重大犯罪嫌疑,但此时周文陵已去向不明。
原来,周怕事情败露,在作案后逃到了上海,又从上海逃往广州。不到半年后,周因伙同他人实施抢劫犯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02年11月下旬,周文陵刑满释放后,从新疆潜回南京家中。周的父母、兄嫂明明知道周文陵是被公安机关追捕的在逃人员,仍将其留宿家中,并将筹集到的11800元现金交给周文陵。其中,周的嫂子向其母亲借款5000元,还陪同周去交通银行自动取款机中取款。2003年8月30日,周的父亲和哥哥经商议后,用化名给远在新疆的周文陵邮汇3000元。
2003年9月10日,南京铁路公安处在新疆巴楚县公安机关协助下,将化名为“李军”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周文陵抓获归案。周的父亲及哥嫂随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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