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意见
2004-05-11 14:36:22 | 来源:福建东南新闻网 | 作者:蓝云
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偶遇失窃务工不着不属救助对象
确定救助对象主要依据《救助管理办法》,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正在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因此,偶遇失窃、务工不着这类人员,严格来说不属于救助对象。不过,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今后对偶遇失窃、务工不着且身无分文、无处食宿而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的人员,可在查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短暂的食宿救助,但不提供乘车凭证或返程费用。
救助对象可获四方面救助
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救助管理站可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以下救助:能够满足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的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和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
医院不得拒收救助病人
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在救助管理方面进一步明确,对突发疾病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要及时送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对患传染病或为疑似病人的,要及时送收治传染病的定点医院诊治。各定点医院不得拒收、推诿救助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
受助人员返乡车票不得转卖
针对目前有些救助人员瞒报真实情况、故意滞留站内的情况,实施意见规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应终止救助。受助人员返回户籍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站发给流入地到目的地(县、区)的乘车(船)凭证(含区间中转)和基本伙食费。受助人员不返回户籍地、住所地的,原则上不予提供乘车(船)凭证。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的乘车(船)凭证应做专门标记,不得转卖。
偶遇失窃务工不着不属救助对象
确定救助对象主要依据《救助管理办法》,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正在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因此,偶遇失窃、务工不着这类人员,严格来说不属于救助对象。不过,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今后对偶遇失窃、务工不着且身无分文、无处食宿而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的人员,可在查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短暂的食宿救助,但不提供乘车凭证或返程费用。
救助对象可获四方面救助
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救助管理站可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以下救助:能够满足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的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和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
医院不得拒收救助病人
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在救助管理方面进一步明确,对突发疾病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要及时送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对患传染病或为疑似病人的,要及时送收治传染病的定点医院诊治。各定点医院不得拒收、推诿救助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
受助人员返乡车票不得转卖
针对目前有些救助人员瞒报真实情况、故意滞留站内的情况,实施意见规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应终止救助。受助人员返回户籍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站发给流入地到目的地(县、区)的乘车(船)凭证(含区间中转)和基本伙食费。受助人员不返回户籍地、住所地的,原则上不予提供乘车(船)凭证。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的乘车(船)凭证应做专门标记,不得转卖。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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