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2003-10-15 11:08:53 | 来源:中新网
日前,辽宁省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其中,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70岁以上自理困难的老年人,由工作人员照料。
为了避免出现“懒汉收养院”现象,《通知》中对重复救助作了规定,对同一人同地的救助在6个月内一般不超过两次。
对受助人员返回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到达目的地县(市、区)的乘车(船)凭证。为防止个别人“乞讨旅游”,《通知》中还规定,受助人员不返回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原则上不予以资助交通费。
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其中,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70岁以上自理困难的老年人,由工作人员照料。
为了避免出现“懒汉收养院”现象,《通知》中对重复救助作了规定,对同一人同地的救助在6个月内一般不超过两次。
对受助人员返回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到达目的地县(市、区)的乘车(船)凭证。为防止个别人“乞讨旅游”,《通知》中还规定,受助人员不返回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原则上不予以资助交通费。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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