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2004-05-06 10:15:34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张景勇
不正当竞争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造成环境污染但又没有直接侵害某一具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直接利益;国有资产流失,又没有相应的提起诉讼者……这些问题应如何解决?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黄关从认为,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为此,黄关从提出如下建议:在民事诉讼中明确当事人的概念,修改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规定。因为在起诉时要求原告在实体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需要查清是不现实的。这种利害关系只要是当事人“声明”即可。
在民事诉讼中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结合我国国情,暂时把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定为检察院,使之有权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提起民事诉讼,这也是各国司法体制发展的一般趋势。
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当是而且只能是当事人,所以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败诉,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败诉责任。
为此,黄关从提出如下建议:在民事诉讼中明确当事人的概念,修改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规定。因为在起诉时要求原告在实体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需要查清是不现实的。这种利害关系只要是当事人“声明”即可。
在民事诉讼中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结合我国国情,暂时把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定为检察院,使之有权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提起民事诉讼,这也是各国司法体制发展的一般趋势。
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当是而且只能是当事人,所以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败诉,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败诉责任。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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