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两“会头”非法融资8500余万被判
2004-04-20 10:29:18
中国法院网讯 (王志彬 张海清 刘华 陈宗林) 4月19日,江苏通州籍两非法融资“会头”被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薛荷兰、薛建新系江苏省通州市人,均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两人于1999年4月至2001年10月期间,为谋取利益,参与通州市金沙镇民间非法融资的“标会”,通过“请会”、“参会”的方式,以高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不特定群众资金人民币85298478.72元。其中,两人请会43组、25个、4378架,会额分别为300元至10000元不等,向142余户不特定群众非法募集资金23082219元。参会27个、9410架,会额分别为100元至10000元不等,向130户不特定群众非法募集资金59768536.67元。薛建新在与金沙镇20户不特定群众标会往来中还非法吸收资金1642878.05元。两人将上述资金用于打会、日常开支、购买酒楼、住房及其装潢等,造成亏空人民币760余万元。
2001年11月,通州市金沙镇“标会”倒“会”以后,政府举办“会头”学习班,两人接到通知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清理债务,提供其请会参会的帐册,并交出现金、国库券、首饰,连同退出的资产经拍卖共计人民币266余万元,经核算实际亏空额为人民币5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荷兰、薛建新明知通州地区的“标会”活动是一种非法的资金募集方式,参会者以获取巨额利润为追求目的。两被告人为追求巨额利润,不是将募集来的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和经营,而是通过以“会”养“会”意图,以较小的资金成本获取巨额利益,想方设法邀请他人“参会”及参与其他人的“请会”,不断扩大自己在会上的资金周转规模,导致“标会”出现“会”中有“会”、“会”中套“会”、此“会”牵彼“会”的迹象,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考虑到两被告人认罪伏法态度好,能积极退赃,并有自首从轻、减轻情节,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薛荷兰、薛建新系江苏省通州市人,均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两人于1999年4月至2001年10月期间,为谋取利益,参与通州市金沙镇民间非法融资的“标会”,通过“请会”、“参会”的方式,以高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不特定群众资金人民币85298478.72元。其中,两人请会43组、25个、4378架,会额分别为300元至10000元不等,向142余户不特定群众非法募集资金23082219元。参会27个、9410架,会额分别为100元至10000元不等,向130户不特定群众非法募集资金59768536.67元。薛建新在与金沙镇20户不特定群众标会往来中还非法吸收资金1642878.05元。两人将上述资金用于打会、日常开支、购买酒楼、住房及其装潢等,造成亏空人民币760余万元。
2001年11月,通州市金沙镇“标会”倒“会”以后,政府举办“会头”学习班,两人接到通知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清理债务,提供其请会参会的帐册,并交出现金、国库券、首饰,连同退出的资产经拍卖共计人民币266余万元,经核算实际亏空额为人民币5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荷兰、薛建新明知通州地区的“标会”活动是一种非法的资金募集方式,参会者以获取巨额利润为追求目的。两被告人为追求巨额利润,不是将募集来的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和经营,而是通过以“会”养“会”意图,以较小的资金成本获取巨额利益,想方设法邀请他人“参会”及参与其他人的“请会”,不断扩大自己在会上的资金周转规模,导致“标会”出现“会”中有“会”、“会”中套“会”、此“会”牵彼“会”的迹象,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考虑到两被告人认罪伏法态度好,能积极退赃,并有自首从轻、减轻情节,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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