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件评查与监督的改革与完善
2004-04-12 14:32: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智勇
第一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成功实践,诞生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长选任等改革成果。确定了法院工作公正、效率的司法价值取向。围绕公正、效率的世纪主题,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正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司法领域研究的课题适应社会转型时期的发展变化,需要不断的探索并作出回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关于“要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这一课题,笔者以“案件评查与监督的改革与完善”为题,对如何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陈述管见,以期共同研讨。
一、法官职业监督的现状与空白
法官的职业特征就是审判和执行,现行法律规章对拥有审判或执行权力的法官职业监督是多层面的。各级人大对法官的职业监督主要是对法官履行职责是否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监督的“触角”难以直接的全面深入。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职业监督,体现在法官审结的个案上,受案件分工制约的限制,对同级法官所有法官审结的案件,其行使的法律监督难以全面落到实处。纪检监察对法官职业的监督,是当法官故意或重大过失违背职业道德要求,发生严重违反法纪、党纪、政纪行为时实施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是舆论的监督,多数是曝光性质的,虽能引起社会振动,但对法官职业的监督也停滞在个案上。人民群众对法官职业监督,司法实践证明,也是表现在与个案有利害关系的层面上,缺乏广度和深度。当然,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
上述对法官职业外部监督的主体根据各自的工作范围和权限,行使着对法官职业的监督职能。那么,对法官职业的监督是否已经强化、已经完善,实践证明是否定的。现实表明:
(一)职业的选择,尽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期,它仍然是谋生的手段。法官职业也不例外,对法官职业的监督,由其职业的特殊性,需要强化法官的职业监督。
(二)随着推动法官职业化改革,法官的权力和责任已逐渐增大,同时,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法官担负的任务日趋繁重,社会对法官的期望值更高,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更迫切,需要从制度上强化对法官的职业监督。
(三)现行法律制度对法官职业的监督已不能完全满足对法官职业监督的需要。审判流程的应用,促进了法院内部法官分工的细化,改变了法院长期以来行政管理为主的模式;审判长选任的确立,客观上提出了在打造现代化审判流水生产线的同时,强化对案件质量的要求,而在审判流程中如何监控案件质量,实现对法官职业的内部监督,既无法规可依,也无前车可鉴,亦无后尘可步。
综上法官职业监督现状和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发展变化,对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出了迫切要求。
二、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建立完善案件质量内部评查制度与法官职业监督的关系。
法官的工作业绩考评,主要通过对其所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为依据,案件质量的评判,应建立在以客观标准衡量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上。个案评查,批量案件评查,全部案件评查,自有不同的案件质量结论。
实行案件立、审、执分立后,在法院内部形成对案件质量规范,长效的的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内部评查制度,在制度内容上从案件评查范围、评查标准、评查结果确认,评查后的处理等分面进行案件质量专业化的规范,一是能防止法官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上的权力滥用和违法违纪办案,促进法官适应职业需要提升自身素质修养的能力。二是能堵塞法官职权滥用的漏洞,在源头上遏制滋生法官腐败的条件。这无疑是实现法官职业内部监督行之有效的重要方面之一。此外,在案件质量评查中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部门要加强与法院内部从事监督的纪检监察、政工、立案庭的互相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又能协调一致。发生认识分歧,及时报审委会讨论研究决定。在法官内部形成严密的监督体系,保障法官办案被置于可靠的监督之下达到确保司法公正。
三、对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完善案件质量内部评查制度的思考
1、在各级法院内,增加案件专业评查机构从事日常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具体作法是:(1)案件质量评查的类型和范围为本院一审生效的民商、刑事(含附带民事)、行政、执行和再审、申诉、国家赔偿、二审案件。前列案件规定一定期限内移送案件质量评查机构评查。
(2)科学设计案件质量评查内容,实行每案评查,每案登记。案件评查登记表大致设计以下填项:被评查部门、评查时间、案由、被评查案件字号、当事人、被评查案件主审人、书记员、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审天数、是否超审限、结案方式、适用程序、是否当庭宣判、审结标的或执行标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评查、审判程序评查、法律文书送达方式、诉讼费应收实收、诉讼文书质量评查、档案装订评查。案件评查登记表的设计力求以法律规定为客观标准占主导,避免人为因素掺杂其中。
(3)经过评查登记的案件,由案件评查机构在卷宗装订线处(背面)加贴封条、封条处加盖评查机构的案件质量评查专用章,送档案库归档。
(4)经案件评查机构评查后的案件结果,以工作通报的形式或在法院开设的局域网内部发布,反馈到案件承办人。
(5)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申辩复议制度。被评查案件的审判组织主审人或法官对案件质量评查结论持有异议,可向案件评查机构申请复议。由评查机构予以确认,评查结论错误,予以纠正,负有评查错误的责任人,受相应的责任追究。
(6)建立的案件评查机构,在组织框架结构上,为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案件评查机构并入审判监督庭为宜。一是案件评查机构行使的职能是对内部实行的案件质量事后审判监督。符合审判监督庭的职能改革的转化。二是能体现精简机构,节约效能的原则。
(7)案件评查机构实行责任评查,故意或过失造成案件评查差错,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按同类标准负责评查,并按相同规定予以处理。综上案件评查的具体操作的构想,使案件从立案进入审判,到执行,至归档,对审判的案件和执行的案件实行全程监控,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虽是事后监督,但案件评查的辐射功能已经前置,它既不影响审判,执行法官在办案中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还促进办案法官增强工作责任心随时自律,严格依法办案。
2、为加大案件专业评查的工作力度,必须建立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
在案件质量专业评查机构已经建立,工作范围和工作方法确定的同时,为加大案件专业评查工作力度,应同步研究制定与之配套又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
(1)研究制定各类案件的质量标准,力求细化。
根据民商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有关程序和实体法的规定,结合自身法院实际,突出限制办案中错误的倾向性共同性问题制定各类案件的质量标准,从立案、审判、执行、结案、归档各环节设计精确,便于操作。所研究制定的各类案件质量标准应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变化而修订。
(2)研究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对因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根据过错程度和性质采取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并行的办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行政手段的方式通常为:A、责令立即挽救。B、通报批评。C、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直至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它行政、刑事责任。D、在案件评查中积极慎重的采用经济手段管理案件质量。对经评查后发现的质量问题案件,根据过错程度和性质,对责任人予以扣发政策性奖金,扣发多少金额在案件质量评查办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的适用可单处,亦可并处,对扣发的奖金纳入案件质量基金。对评查中发现的高效、精品案件承办人,予以公开奖励。
3、案件评查机构配备的人员应当是审判经验丰富,思想品行端正,作风过硬,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富有群众威望,热爱本职工作的法官、实行真正的“内行”监督“内行”。
4、实行案件评查个案评查责任制,案件评查后填写的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按年、度、月,集中装订,充分发挥其利用价值,归类分析研究一个时期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作为总结审判经验、推动法官素质全面提高。兑现奖惩的依据。此外,也是对法院组织领导发现人才、考评法官审判工作业绩,提供参考的客观依据。
(二)建立和完善案件内部评查制度,强化对法官职业内部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司法公正,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二者并行不悖,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应确定以下原则:
一是不越权。案件质量评查人员,不得参与案件审理和执行,尊重审判法官、执行法官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干预审判法官、执行法官公务活动中行使的正当权利。不得受理应由其它职能部门受理或处理的案件。
二是集体把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与法官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工作力求细致高效,案件质量评查结论由评查机构集体确认,避免个人决断。
三是动态和静态案件质量评查相结合。动态是案件经立案审查进入审判流程后,在诉讼各环节主动掌握可能影响案件质量的情况,把问题消化在案件成型之前。静态是对已结案件按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所列各项认真逐项评析。
四、上述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克服案件质量管理分散、无序、随意、没有总量控制的弊端,形成案件质量管理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通过对评查后案件质量的全面分析、研究、开发,使决策层能及时掌握案件质量动态,从而总结经验,从整体和系统的角度有计划地抓好审判工作的开展。同时,能有效解决目前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尚未形成健全体系的弊端,它不仅能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及时警示法官,防微杜渐,在司法效益上能有效减少工作差错,减少申诉、上访、再审案件、错案的产生,节约司法资源。在社会效益上,减少当事人讼累,具体体现人民法院自觉贯彻落实“三个代表”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公信力,实实在在树立起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7月
2、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1999年10月20日
3、《江阳区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2003年2月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一、法官职业监督的现状与空白
法官的职业特征就是审判和执行,现行法律规章对拥有审判或执行权力的法官职业监督是多层面的。各级人大对法官的职业监督主要是对法官履行职责是否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监督的“触角”难以直接的全面深入。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职业监督,体现在法官审结的个案上,受案件分工制约的限制,对同级法官所有法官审结的案件,其行使的法律监督难以全面落到实处。纪检监察对法官职业的监督,是当法官故意或重大过失违背职业道德要求,发生严重违反法纪、党纪、政纪行为时实施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是舆论的监督,多数是曝光性质的,虽能引起社会振动,但对法官职业的监督也停滞在个案上。人民群众对法官职业监督,司法实践证明,也是表现在与个案有利害关系的层面上,缺乏广度和深度。当然,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
上述对法官职业外部监督的主体根据各自的工作范围和权限,行使着对法官职业的监督职能。那么,对法官职业的监督是否已经强化、已经完善,实践证明是否定的。现实表明:
(一)职业的选择,尽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期,它仍然是谋生的手段。法官职业也不例外,对法官职业的监督,由其职业的特殊性,需要强化法官的职业监督。
(二)随着推动法官职业化改革,法官的权力和责任已逐渐增大,同时,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法官担负的任务日趋繁重,社会对法官的期望值更高,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更迫切,需要从制度上强化对法官的职业监督。
(三)现行法律制度对法官职业的监督已不能完全满足对法官职业监督的需要。审判流程的应用,促进了法院内部法官分工的细化,改变了法院长期以来行政管理为主的模式;审判长选任的确立,客观上提出了在打造现代化审判流水生产线的同时,强化对案件质量的要求,而在审判流程中如何监控案件质量,实现对法官职业的内部监督,既无法规可依,也无前车可鉴,亦无后尘可步。
综上法官职业监督现状和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发展变化,对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出了迫切要求。
二、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建立完善案件质量内部评查制度与法官职业监督的关系。
法官的工作业绩考评,主要通过对其所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为依据,案件质量的评判,应建立在以客观标准衡量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上。个案评查,批量案件评查,全部案件评查,自有不同的案件质量结论。
实行案件立、审、执分立后,在法院内部形成对案件质量规范,长效的的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内部评查制度,在制度内容上从案件评查范围、评查标准、评查结果确认,评查后的处理等分面进行案件质量专业化的规范,一是能防止法官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上的权力滥用和违法违纪办案,促进法官适应职业需要提升自身素质修养的能力。二是能堵塞法官职权滥用的漏洞,在源头上遏制滋生法官腐败的条件。这无疑是实现法官职业内部监督行之有效的重要方面之一。此外,在案件质量评查中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部门要加强与法院内部从事监督的纪检监察、政工、立案庭的互相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又能协调一致。发生认识分歧,及时报审委会讨论研究决定。在法官内部形成严密的监督体系,保障法官办案被置于可靠的监督之下达到确保司法公正。
三、对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完善案件质量内部评查制度的思考
1、在各级法院内,增加案件专业评查机构从事日常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具体作法是:(1)案件质量评查的类型和范围为本院一审生效的民商、刑事(含附带民事)、行政、执行和再审、申诉、国家赔偿、二审案件。前列案件规定一定期限内移送案件质量评查机构评查。
(2)科学设计案件质量评查内容,实行每案评查,每案登记。案件评查登记表大致设计以下填项:被评查部门、评查时间、案由、被评查案件字号、当事人、被评查案件主审人、书记员、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审天数、是否超审限、结案方式、适用程序、是否当庭宣判、审结标的或执行标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评查、审判程序评查、法律文书送达方式、诉讼费应收实收、诉讼文书质量评查、档案装订评查。案件评查登记表的设计力求以法律规定为客观标准占主导,避免人为因素掺杂其中。
(3)经过评查登记的案件,由案件评查机构在卷宗装订线处(背面)加贴封条、封条处加盖评查机构的案件质量评查专用章,送档案库归档。
(4)经案件评查机构评查后的案件结果,以工作通报的形式或在法院开设的局域网内部发布,反馈到案件承办人。
(5)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申辩复议制度。被评查案件的审判组织主审人或法官对案件质量评查结论持有异议,可向案件评查机构申请复议。由评查机构予以确认,评查结论错误,予以纠正,负有评查错误的责任人,受相应的责任追究。
(6)建立的案件评查机构,在组织框架结构上,为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案件评查机构并入审判监督庭为宜。一是案件评查机构行使的职能是对内部实行的案件质量事后审判监督。符合审判监督庭的职能改革的转化。二是能体现精简机构,节约效能的原则。
(7)案件评查机构实行责任评查,故意或过失造成案件评查差错,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按同类标准负责评查,并按相同规定予以处理。综上案件评查的具体操作的构想,使案件从立案进入审判,到执行,至归档,对审判的案件和执行的案件实行全程监控,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虽是事后监督,但案件评查的辐射功能已经前置,它既不影响审判,执行法官在办案中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还促进办案法官增强工作责任心随时自律,严格依法办案。
2、为加大案件专业评查的工作力度,必须建立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
在案件质量专业评查机构已经建立,工作范围和工作方法确定的同时,为加大案件专业评查工作力度,应同步研究制定与之配套又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
(1)研究制定各类案件的质量标准,力求细化。
根据民商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有关程序和实体法的规定,结合自身法院实际,突出限制办案中错误的倾向性共同性问题制定各类案件的质量标准,从立案、审判、执行、结案、归档各环节设计精确,便于操作。所研究制定的各类案件质量标准应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变化而修订。
(2)研究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对因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根据过错程度和性质采取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并行的办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行政手段的方式通常为:A、责令立即挽救。B、通报批评。C、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直至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它行政、刑事责任。D、在案件评查中积极慎重的采用经济手段管理案件质量。对经评查后发现的质量问题案件,根据过错程度和性质,对责任人予以扣发政策性奖金,扣发多少金额在案件质量评查办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的适用可单处,亦可并处,对扣发的奖金纳入案件质量基金。对评查中发现的高效、精品案件承办人,予以公开奖励。
3、案件评查机构配备的人员应当是审判经验丰富,思想品行端正,作风过硬,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富有群众威望,热爱本职工作的法官、实行真正的“内行”监督“内行”。
4、实行案件评查个案评查责任制,案件评查后填写的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按年、度、月,集中装订,充分发挥其利用价值,归类分析研究一个时期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作为总结审判经验、推动法官素质全面提高。兑现奖惩的依据。此外,也是对法院组织领导发现人才、考评法官审判工作业绩,提供参考的客观依据。
(二)建立和完善案件内部评查制度,强化对法官职业内部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司法公正,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二者并行不悖,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应确定以下原则:
一是不越权。案件质量评查人员,不得参与案件审理和执行,尊重审判法官、执行法官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干预审判法官、执行法官公务活动中行使的正当权利。不得受理应由其它职能部门受理或处理的案件。
二是集体把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与法官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工作力求细致高效,案件质量评查结论由评查机构集体确认,避免个人决断。
三是动态和静态案件质量评查相结合。动态是案件经立案审查进入审判流程后,在诉讼各环节主动掌握可能影响案件质量的情况,把问题消化在案件成型之前。静态是对已结案件按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所列各项认真逐项评析。
四、上述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克服案件质量管理分散、无序、随意、没有总量控制的弊端,形成案件质量管理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通过对评查后案件质量的全面分析、研究、开发,使决策层能及时掌握案件质量动态,从而总结经验,从整体和系统的角度有计划地抓好审判工作的开展。同时,能有效解决目前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尚未形成健全体系的弊端,它不仅能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及时警示法官,防微杜渐,在司法效益上能有效减少工作差错,减少申诉、上访、再审案件、错案的产生,节约司法资源。在社会效益上,减少当事人讼累,具体体现人民法院自觉贯彻落实“三个代表”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公信力,实实在在树立起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7月
2、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1999年10月20日
3、《江阳区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2003年2月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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