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改面临五大突破
2004-04-06 08:58:10 | 来源:中青在线 | 作者:肖遥 崔丽
  我国司法界多位官员和学者指出,我国15年前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其制度安排难以完全适应今天的现实需要,迫切需要进一步加以修改与完善。当前,《行政诉讼法》修改面临五大突破。

  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主持召集多位司法界官员和学者,就行政诉讼审判进行座谈。

  与会者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面临的五大突破是: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袁曙宏指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只能起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起诉抽象行政行为;只能救济人身权和财产权,不能救济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其他权利;只能审查外部行政行为,不能审查涉及所谓特别权力关系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应是,将所有国家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公法上的争议均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其中包括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对内部行政行为提供司法救济,加强对其他公权力主体行为的监督与救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主体都应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扩大行政诉讼法所保护的权利范围。

  ———拓宽原告资格。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说,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缺乏对公共利益保护的诉讼渠道,对个人权益保护也基本上处于“法定权利”标准阶段。他认为,应从行政诉讼制度上实现对原先资格的拓宽,实现从“法定权利”标准向“法律上的利益”标准迈进。

  马怀德建议应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明确界定为:“只要公权力主体的行为对相对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了不利影响,而法院又能够提供有效的救济,则该相对人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的被告应界定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又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马怀德认为,现行法律对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申请撤诉权、和解权和上诉权都有诸多限制。司法实践表明,这些限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也违背了一定的诉讼规律。他建议,将起诉期限由现在的3个月延长为一年,原告应享有申请撤诉权,取消“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他说,从行政诉讼解决争议的目的看,调解或和解是必要的。

  ———设立行政法院,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行政诉讼中遭遇的地方干预与阻力,是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大难题。专家指出,为破除行政干预,应改革现行行政审判体制。

  马怀德教授认为,最理想的改革模式是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直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专司行政审判职能。各级行政法院只接受上级行政法院的业务指导。最高行政法院的工作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行政法院的设置不与现行行政区划重叠,可根据实际需要,按自然地域划区设置。

  ———强化行政机关首长的法律责任,切实解决行政裁判执行难。被告敢于抗拒法院裁判,行政判决、裁定执行难是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目前所规定的“罚款”和“向行政机关提司法建议”的方式力度较弱。为此,马怀德建议要强化行政机关首长的法律责任,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者,轻则处以行政首长个人罚款,重则追究行政首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建立拒不执行裁判的公告制度。

  据了解,《行政诉讼法》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