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为获毕业证两告母校终胜诉
2004-03-26 15:25:31
中国法院网讯 (冯丽萍) 大学生因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受到学校的处分,在完成四年学业并且成绩合格后,竟拿不到毕业证书。为此,他将母校告上了法庭。3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当庭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判令学校向该学生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大学生彭某是昆明某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工业设计系工程专业99级本科学生。2001年,彭某因在物理课程补考时,代替本学院一学生参加考试,被学校处以勒令退学的处分。经彭某申请,学校书面同意其“做为进修生继续学习,学业结束后学校出具成绩证明”。之后彭某便继续在该校学习,各科成绩均合格。这期间,学校一直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彭某办理退学手续和发给退学证明以及肆业证书。学业结束了,当同学们都拿到毕业证书离开学校时,彭某只收到了学校发给的离校通知单。
彭某认为,学校虽然对自己做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但并未按教育部及学校的规定真正办理退学手续,实际上否定了对自己的处分决定;其同意自己继续留校学习但未办理退学手续,应视为给被处分学生一次改正错误、减轻处分的机会;自己每学期按规定报到注册,充分说明了自己的学籍仍然保留,因此自己完成四年全部课程的学习,并且成绩合格,学校应当发给毕业证书。经与学校交涉无果后,彭某将自己的母校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起诉学校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因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彭某不服上诉至昆明中院。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我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的权利。
本案中,学校在对彭某做出处理决定公示后,未给其办理注销学籍、退学和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虽然是学校工作上的失误和疏漏,导致彭某的学籍未被注销,但彭某一直在校修满所有课程并成绩及格等事实证明,学校勒令其退学的决定实际上并没有履行,彭某实际上没有丧失该大学的学籍。因此,在彭某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并达到一定学历水平和要求后,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彭某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
大学生彭某是昆明某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工业设计系工程专业99级本科学生。2001年,彭某因在物理课程补考时,代替本学院一学生参加考试,被学校处以勒令退学的处分。经彭某申请,学校书面同意其“做为进修生继续学习,学业结束后学校出具成绩证明”。之后彭某便继续在该校学习,各科成绩均合格。这期间,学校一直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彭某办理退学手续和发给退学证明以及肆业证书。学业结束了,当同学们都拿到毕业证书离开学校时,彭某只收到了学校发给的离校通知单。
彭某认为,学校虽然对自己做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但并未按教育部及学校的规定真正办理退学手续,实际上否定了对自己的处分决定;其同意自己继续留校学习但未办理退学手续,应视为给被处分学生一次改正错误、减轻处分的机会;自己每学期按规定报到注册,充分说明了自己的学籍仍然保留,因此自己完成四年全部课程的学习,并且成绩合格,学校应当发给毕业证书。经与学校交涉无果后,彭某将自己的母校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起诉学校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因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彭某不服上诉至昆明中院。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我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的权利。
本案中,学校在对彭某做出处理决定公示后,未给其办理注销学籍、退学和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虽然是学校工作上的失误和疏漏,导致彭某的学籍未被注销,但彭某一直在校修满所有课程并成绩及格等事实证明,学校勒令其退学的决定实际上并没有履行,彭某实际上没有丧失该大学的学籍。因此,在彭某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并达到一定学历水平和要求后,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彭某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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