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二审终审制的审级安排,一个案件经过一审,只要当事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抗诉,必然提起二审,进入二审程序。以刑事案件而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经过二审的审理,分别有以下三种裁判结论:一是维持原判,二是改判,三是发回重审。由此可见,相对于维持原判而言,改判是对一审判决的一种变更,改判是二审的一种正常的裁判结果。这也是设立二审之初衷的体现,因为二审的设置,就是为了使一个案件经过一审以后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上一级法院的救济。
那么,二审改判是否等于一审是错案呢?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二审改判的理由是适用法律错误,但这种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却不能等同于错案。这里需要对初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功能加以区分。一般认为,初审法院的功能主要是查清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司法的基本原则。从这一原则可以看出,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只有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才能正确。因此,查明事实是十分重要的。初审主要就是事实审,这是初审法院的主要功能。初审法院之所以主要承担事实审的任务,是因为初审距离案发时间较接近,而且初审作为一种对案件的全面审查,更有条件承担事实审的使命。当然,事实审与法律审在一审当中是统一的,初审法院并不仅仅只是事实审,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还须适用法律。但在事实审与法律审这两个方面而言,我认为初审更应当关注的是事实审。如果在一审过程中案件事实都没有查清,或者证据采信上存在重大失误,那么,初审的功能就是没有很好地完成。相对于初审法院侧重于事实审而言,二审法院更侧重于法律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律审主要是指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裁量,这是一个法律适用的过程。法律适用是审判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通过二审程序以改判的方式对一审判决加以纠正。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因此,基于上诉而提起的二审改判,都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而在公诉机关抗诉的情况下,二审的改判可能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无论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改判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改判,改判都是对一审判决的变更。这种变更,充分显示了二审法院的功能。由此可见,二审改判是一种十分正常的诉讼结果。
基于以上对初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在功能上的区别,我认为,在目前实行错案追究制的情况下,应当对一审的错案作出科学的界定。除徇私枉法导致错判的以外,一审在事实上的认定发生错误的应当视为错案,而一审事实认定正确,仅因为法律适用不当而被改判的,不应以错案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