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舞弊”考生状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04-03-04 15:53:17
     中国法院网讯 (郭京霞)  山西省太原市的李女士去年年底参加了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GCT-ME科目考试,之后却收到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处罚告知书,称其违纪作弊,并作出“当年考试无效”行政处罚决定。李女士一怒之下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告上法庭。明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39岁的李慧兰女士(化名)是山西省太原市一所高校的教师。为进一步学习深造,李女士于2003年11月1日在太原市参加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GCT-ME科目的考试。考试结束10天后的11月13日,李女士收到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处罚告知书,告知书中称李女士在考场终了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属违纪作弊,并作出“当年考试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李女士深感意外。她在起诉状中称,自己在考试过程中严格遵守《准考证》、《考生须知》和《考生应试守则》的相关规定。考试完毕后,监考老师也在《准考证》上签字确认。收到处罚告知书后,她提出陈述和答辩,要求查明事实,但被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当年考试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这让李女士很不理解。为此,李女士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其作出的考试违纪处罚决定,公布原告本次考试的实际成绩,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本案的诉讼费用等。

  北京一中院已于2004年1月15日受理此案。3月5日上午,一中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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