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案原告的举证责任确定答案
2004-02-20 16:56: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宋炳忠 尹明生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中一道选择题为: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A、甲承担举证责任;B甲、乙均应承担举证责任;C、乙承担举证责任;D、丙作为证人承担举证责任。这道题目看似简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证明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不难判断是由甲举证。但由于受“楼上扔下烟灰缸”案的影响,很多人选择了C。

  毫无疑问,本案是一起高楼坠物的特殊侵权案件,《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些规定说明了,就是对这类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为倒置。

  那么,举证责任倒置是不是原告就没有举证责任呢?当然不是!

  首先,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果关系及过错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大家注意,这里所规定由被告举证的前提是“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而侵权事实是什么,也就是原告的伤系花盆坠落所致。作为特殊侵权,这样规定无疑是对保护原告人有利的。因为作为在特定的场合,让一个受害者去举证这样一个受害事实是困难的,也是不符合情理的。另外,作为无过错责任的推定,如果原告本身有过错,被告举证也相对比较容易。

  其次,原告方证明责任的内容。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可以看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谁并不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也就是说原告对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谁必须负有确认举证责任。作为过错推定,原告要有依据推到谁头上去,才能让谁承担责任。当然,对于原告的损失是多少,也是原告举证的范筹,否则其诉讼请求也不明确。

  综上所述,举证责任倒置,并不代表所有举证责任均由被告承担。本案的题目是“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即争议的是“花盆是不是乙所有”这样一个事实,如前所述,应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选A才是正确的。

  这是一道试题,如果是实例,甲完全可以请丙证明花盆系乙的阳台上坠落。除了本案外,如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患者当然应当举证证明其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如果这也要由被告倒置举证的话,那患者可向全国任一医院索赔!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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