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版“秦湘莲案”证据不足遭败诉
2004-02-17 15:21:12
     中国法院网讯 (党玉红 张智贤)  2月17日,备受人们关注的未婚妈妈代儿状告生父遗弃案,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落下帷幕。被告人刘林(化名)未尽到抚养义务的错误行为应予谴责,但尚未构成遗弃罪。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林无罪。

  今年27岁的胡晓雨(化名)1998年在郑州读大学时,与大她两岁的刘林(化名)相识,毕业后,两人又进了同一个单位工作,不久两人就开始相恋,租房同居后,胡晓雨先后两次怀孕,均由刘林领她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1999年11月,刘林因感情问题要求与胡晓雨分手。20多天后,胡晓雨却发现自己又怀孕了,无奈之下,她准备打掉这个孩子,然而医生却警告她说,以她的身体状况,再次打胎可能导致终身不孕。胡晓雨哀求刘林为了孩子同她结婚,但却遭到拒绝。2000年1月6日,刘林向金水法院起诉要求与胡晓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同年6月2日撤诉。2000年8月20日,身体虚弱的胡晓雨昏倒在投奔同学的途中,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她生下了一个男孩亮亮(化名)。

  孩子出生后,胡晓雨在一无工作、二无居所的情况下,带着孩子四处流浪。几年来,她多次找刘林替孩子讨要生活费,均遭到刘家人的无情拒绝,并声称亮亮不是刘林的孩子。为了讨个清白,2001年2月17日,经过DNA鉴定,刘林系亮亮的亲生父亲。但是在亲子鉴定结果出来后,刘林依然不愿认她们母子。后因亮亮患严重的肠胃炎,靠好心房东垫付医疗费才抢救转危为安。无奈之下,胡晓雨以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刘林以涉嫌遗弃罪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林在知道亮亮系其亲生子后未尽到其应尽的抚养义务是错误的,但其错误行为并未达到遗弃罪所必须达到的情节恶劣程度,故亮亮指控刘林构成遗弃罪的证据不足。但对刘林未尽到其应尽的抚养义务的错误行为应予谴责,刘林今后应积极主动的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同时亮亮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刘林履行抚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这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林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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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促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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