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审查立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4-02-06 11:21: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刚
  行政案件审查立案是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后,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诉状按照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立案的司法行为。审查立案的质量如何,对诉讼程序至关重要,随着审判流程管理的实施,行政案件实行立审分离后,当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相混淆。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而因原告或代理人写成民事诉状就立为民事案件,减少了行政案件受案件数,影响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例如:乡、村依照《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村民收取提留、统筹,村民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让其出具欠条,到期后仍不交纳的,乡、村以村民欠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交纳的各项费用,如不自觉交纳,只能依照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而不能采取其他方式把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按民事主体的方式提起诉讼。

  (二)审查立案把握不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但有的一审法院没有这样执行,只是由审查立案的人员一人审查把握不准,将行政案件立为民事案件;将具备原告资格的认定为无原告资格;将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案件而移送其他单位处理等等,减少了行政案件,影响了行政审判工作,没有保护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立案案由不准确。在实践中,案由确定不准的问题较突出,有的写得不规范,过于笼统或过于狭窄。

  (四)没有收集原告的举证材料。原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立案法官没有收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而只有诉状;原告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立案法官没有收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原告而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未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原告应当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案件而没有要求原告提供等等。

  (五)不符合规范的诉状未责令予以补正。漏列或多列当事人,被告主体不合格,诉讼标的不明确,没有赔偿金额,引用法律无条、款,对不规范的诉状也未及时加以指导,进行补正。

  (六)起诉期限掌握不准。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不一样的,有十五日、三个月等等。如何确定是否已过起诉期限,要根据其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期限,无规定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但在审查中未严格掌握。

  (七)未认真审查提起诉讼的日期。起诉日期在前,实际起诉在后,有的在提起诉讼时诉状上的日期已超过7日。如果不注意审查,就可能造成程序违法。法律文书无法表述,给当事人或公民造成不好的印象。公民有可能认为违反程序作出的结论是不公正的。

  (八)应该立为两个案件而立为一个案件。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案件中,违背了一事一诉的要求,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不一致,法律文书的表述也比较复杂,同时,又不利于司法统计报表。

  审查立案中出现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如果不加以认真纠正,势必影响人民法院的严格执法,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人员要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审查行政案件立案水平,不能把行政案件(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与民事案件(平等主体之间)相混淆;不仅要看诉状的名称,更重要的要审查诉状的内容。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二)必须坚持组成合议庭审查行政起诉状,作好合议笔录附卷。合议庭人员主要对原、被告主体资格,提起诉讼有无行政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或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材料、是否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附带赔偿还是单独提起赔偿以及诉讼费收取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分别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立案。认真做好合议笔录,合议庭成员签名后符卷。

  (三)必须准确确定案由。行政案件的案由首先要反映出它是一种诉讼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或复议行为;其次要反映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行为类别和行为性质。因此,以前行政案件的案由形式和结构已不适应法律的要求,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对行政机关而言的,不能真正反映不服处罚而提起诉讼的过程。行政诉讼的行政案由结构是:原告×××诉被告×××(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类别)×××(行为种类)一案。为了更加准确确定案由,列举实例说明:1、原告×××诉被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2、原告×××诉被告×××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登记行政处罚一案;3、原告×××诉被告×××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一案4、原告×××诉被告×××扣押财产行政强制措施一案;5、原告×××诉被告×××任免决定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一案;6、原告×××诉被告×××解除承包侵犯农村承包经营自主权一案;7、原告×××诉被告×××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一案;8、原告×××诉被告×××不依法保护其人身权法定职责一案;9、原告×××诉被告×××不依法发放伤残抚恤金一案;10、原告×××诉被告×××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等等。

  (四)行政起诉状应予规范。行政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是:1、标题,即行政起诉状。2、列原告和被告。原告是公民的,应写明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全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3、诉讼请求,主要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如同时请求赔偿,也要写在诉讼请求之中。4、事实根据及理由,主要对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经过叙述清楚,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应写明。是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还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赔偿的金额等,均应叙述清楚。5、写上起诉人姓名及年月日,盖上手印。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是诉状中不要写委托代理人,因为人民法院未立案以前的委托不是诉讼委托,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书和委托函,人民法院是不予认可的;二是诉状中不能列第三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规定,第三人只能自行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而不是原告起诉第三人参加诉讼。三是诉讼费的负担不能写进诉讼请求,诉讼费的负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由败诉方承担,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不是诉讼请求。

  (五)审查立案时,立案人员应告知其提交能证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证据。原告单独要求赔偿而不提交行政机关确认决定或逾期不赔偿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对不作为提起诉讼,原告没有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即原告只有诉状而没有处罚决定或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等等,均要告知其补交证据后方可立案。如果原告不再提交证据,但坚持要求法院受理的,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后交行政庭审查。在收到起诉状后的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立案受理,按审判流程规定的时间内交行政庭全面审查,不能长期将卷宗留在立案庭或书记处书记员手中。对诉状不符合格式规范要求和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原告补正,不得草率立案。

  (六)必须核对起诉状上的日期和实际起诉的日期是否一致。如果发现日期不一致时,应告知原告予以更改,并盖上手印。这样法院才能有充足的时间(7日)审查起诉,不致于在时间上造成审查期限违反程序规定。

  (七)必须掌握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很广,中国加入WTO后将更加广泛,要全部列举是比较困难的,但可从以下几点来考虑:1、被告是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⑥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上九项之外的行为均属法院受案范围。

  (八)行政案件与赔偿案件应分别立案,原告为同一人的,可以合并审理。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并不意味着这种情况只能立 一个案件。行政诉讼与赔偿请求虽然是一同提起,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同的两个请求,一个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个是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完全是可分之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单独审理。

(作者单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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