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法院严查细审防“两超”
2004-02-05 10:50:24
中国法院网讯 (赵宏伟 周晓瑞) 近日,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1986年以来审结的2100余起刑事案件进行一一清查,没有发现一名被告人超期羁押,平均结案周期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缩短了8.5天。
该院首先从严审查立案,把好进口。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刑事自诉案件,坚持四查:一查案件的管辖范围,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受理;二对起诉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建议检察机关改变强制措施后方予受理;三查作案动机、赃物、赃款的下落去向,对能够直接证明犯罪的的重要物证没有提取或提取后下落不明,非随案上交的不予受理;四查卷宗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缺少必备材料的不予受理。
其次是细审事实证据,在“准”字上下功夫。在审理阶段, 承办法官做到了“三个见面”即和被告人见面,认真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和受害人见面,认真取证核实证据:和公诉人见面,听取公诉人的意见和定罪依据。承办法官做到吃透案情,用好法律,划清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线,真正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第三是快审快结,把好出口,坚决杜绝案件在审判环节滞留。为此,承办人做到了“七个及时”即立案后及时送达起诉书;及时询问被告人及时阅卷;及时开庭;及时合议;及时制作法律文书;及时宣判,80%以上的刑事案件在18日内审结完毕,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该院首先从严审查立案,把好进口。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刑事自诉案件,坚持四查:一查案件的管辖范围,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受理;二对起诉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建议检察机关改变强制措施后方予受理;三查作案动机、赃物、赃款的下落去向,对能够直接证明犯罪的的重要物证没有提取或提取后下落不明,非随案上交的不予受理;四查卷宗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缺少必备材料的不予受理。
其次是细审事实证据,在“准”字上下功夫。在审理阶段, 承办法官做到了“三个见面”即和被告人见面,认真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和受害人见面,认真取证核实证据:和公诉人见面,听取公诉人的意见和定罪依据。承办法官做到吃透案情,用好法律,划清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线,真正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第三是快审快结,把好出口,坚决杜绝案件在审判环节滞留。为此,承办人做到了“七个及时”即立案后及时送达起诉书;及时询问被告人及时阅卷;及时开庭;及时合议;及时制作法律文书;及时宣判,80%以上的刑事案件在18日内审结完毕,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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