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修改“禁放”法规
2004-01-09 14:34:09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吕福明
  为充分体现民意,青岛市政府在“问政于民”后,对原有的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在春节期间的六天,在规定的禁止燃放场所以外的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2003年年初,青岛市人大代表提出“鞭炮限放”的提议,引起各

界热烈讨论。在过去的一年中,青岛市有关部门通过报纸、网络、信函、社会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03年12月18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青岛市禁止制作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在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1月6日由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万振东说,新规定既考虑到了要防止过度燃放烟花爆竹对人身、财产安全及环境的危害,又顾及到春节期间人们对欢庆节日的需求,体现了法规的人性化。

  据了解,青岛市有关部门在此前的调查中发现,赞成继续禁放烟花爆竹的占24%,而赞成限制燃放的占65%左右,赞成全面开禁的占11%左右。此次修改也得到了一些市民的称赞,家住青岛市台东商业区的赵金华先生说:“这体现了政府决策的民意倾向。政府决策在尊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也让老百姓充分参与进来,这在以前是少见的。当然,市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也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完)
责任编辑:薛勇秀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