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违禁遭处罚 生产商不服状告卫生部
2004-01-05 16:23:17
中国法院网讯 (郭京霞) 因减肥药中含有违禁成分,卫生部作出撤销保健品批准证书通知,为此减肥药生产厂商将卫生部告上法庭。2003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健柏保健品有限公司状告卫生部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卫生部所作处罚正确,应予维持。
2002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经审查,向广州健柏保健品有限公司颁发了保健食品证书。同年7月10日,湖南省卫生监督所在对该省长沙市的灵通保健品商行进行检查时,抽取了生产厂家标注为原告的“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经湖南检测中心检验,该产品中含有“芬氟拉明”、“吗吲哚”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同年8月8日和8月14日,广东省卫生监督所从原告处抽取了生产日期标注为2002年7月28日的“健柏堂牌减肥胶囊”成品。2002年9月5日,湖南省卫生厅依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对销售“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的灵通保健品商行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同年10月23日,广东省卫生厅对原告作出了责令停止“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的生产、销售、公告收回该产品并销毁,同时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湖南省和广东省卫生厅先后将查处的有关情况和样品报给了卫生部。卫生部又委托体育总局检测中心对“健柏堂牌减肥胶囊”样品进行了检验,结果再次证实该样品含有违禁成分。
2002年11月21日,卫生部认定含有违禁成分的“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系原告健柏公司生产,并作出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原告不服,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经审查,于2003年4月作出维持原撤销通知的复议决定。健柏公司不服,以不能证明抽检样品为该公司生产为由,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卫生部的处罚通知。
法院审理后认为,卫生部根据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及相关依据,并经进一步检测和核查后,确认原告生产的“健柏堂牌减肥胶囊”中含有违禁成分,并作出相应处罚是正确的,法院应予支持。
2002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经审查,向广州健柏保健品有限公司颁发了保健食品证书。同年7月10日,湖南省卫生监督所在对该省长沙市的灵通保健品商行进行检查时,抽取了生产厂家标注为原告的“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经湖南检测中心检验,该产品中含有“芬氟拉明”、“吗吲哚”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同年8月8日和8月14日,广东省卫生监督所从原告处抽取了生产日期标注为2002年7月28日的“健柏堂牌减肥胶囊”成品。2002年9月5日,湖南省卫生厅依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对销售“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的灵通保健品商行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同年10月23日,广东省卫生厅对原告作出了责令停止“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的生产、销售、公告收回该产品并销毁,同时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湖南省和广东省卫生厅先后将查处的有关情况和样品报给了卫生部。卫生部又委托体育总局检测中心对“健柏堂牌减肥胶囊”样品进行了检验,结果再次证实该样品含有违禁成分。
2002年11月21日,卫生部认定含有违禁成分的“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系原告健柏公司生产,并作出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原告不服,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经审查,于2003年4月作出维持原撤销通知的复议决定。健柏公司不服,以不能证明抽检样品为该公司生产为由,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卫生部的处罚通知。
法院审理后认为,卫生部根据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及相关依据,并经进一步检测和核查后,确认原告生产的“健柏堂牌减肥胶囊”中含有违禁成分,并作出相应处罚是正确的,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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