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9日,饱经沧桑的普通农民李锦良终于让县公安局在法律面前低下了头。当天下午14时,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对李锦良状告县公安局名誉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县公安局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经济损失合计15000元。
沉冤虽洗声名难复
说起这场纷争,李锦良的思绪又被带回到了2002年春节。当时,他正在广州做农副产品生意,他希望通过在异乡忙碌的生活忘却那不堪回首的往事。然而,家乡一位朋友的电话却无情地打破了他期盼已久的宁静生活。“县公安局编写的《公安志》,把你涉嫌偷税被逮捕归案一节登上去了,但没有点明你后来因无罪被释放。”听到这儿,李锦良一下子呆了。
1997年底,当地公安机关以李锦良涉嫌偷税11万元为由将他逮捕,后转为取保候审。转眼到了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批复终于还了他一个清白,其所从事的白果业务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偷税罪自然不能成立。随后,县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几年含冤让他失去了许多,也学会了许多。为了讨回公道,李锦良于同年10月10日提出了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一个多月后,县检察院作出赔偿2700余元的决定。尽管赔偿款数额不多,无法完全弥补他的损失,但至少法律确认了他是无罪的,往后他可以不用再生活在他人异样的目光之中了。他希望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可以忘记曾经因举报造假而名噪一时,后又因涉嫌偷税而声名狼藉的他。但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县公安局在编写史志的时候,只记录了错误的瞬间,而没有全面真实地反映历史。如不纠正,他可能会永远被人误认为是一个犯过罪的人。
公安志有错不纠
李锦良赶回长兴后,当即与朋友取得了联系。接过《长兴公安志》的他迫不急待地翻到了该书第69页,“(1997年)12月10日,在县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将涉嫌偷税11万元的长兴山泉农贸有限公司(私营)经理李锦良逮捕归案。”深感委曲的李锦良走进了长兴县公安局,要求妥善处理此事。然而,纠错之路并没有他想像的那样简单。在随后的近一年时间里,他不知跑了多少回公安局,也不知打了多少电话询问此事,但始终没有得到明确地答复。
公安局认为,该志记事时间下断于1998年12月,只有个别内容延伸至搁笔时止,且该志正式定稿是在2000年6月20日,同年11月已交付印刷出版。何况,李锦良确实曾经被逮捕归案,记载这一事实,既不是对他的侮辱,也不是诽谤,而是为了体现长兴公安工作的历史和现状,编纂人员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退一步讲,史志也不能对客观发生的事实进行更正,而只能在编纂第二本志书时进行续修。因此,并不存在侵犯李锦良名誉的情况。
走进法庭起诉公安局
眼看着与公安局协商解决此事已不存在任何可能性了,李锦良打算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说法。2003年上半年,他一纸诉状将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县公安局确实存在损害李锦良名誉的事实。尽管李锦良曾被逮捕归案,但事实上其行为没有构成偷税罪,检察院也因此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是一个延续的事实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纠正错误的过程,而该志只记载了前面发生的内容,按一般常识推断,足以让人误认为李锦良是“犯罪分子”,这种降低其社会评价的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作为史志,应当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精神,客观、公正地记载相关内容,而县公安局只记载李被逮捕而不记载其后被无罪释放的内容,显属不公正,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何况,县公安局在出版前已明知李锦良被无罪释放,但其没有加以补正,所以主观上也是有过错的。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李锦良认为,赔偿数额与其预期的差距较大,15000元远不足以弥补其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所以,可能会于近期提起上诉。但不管怎么说,李锦良打赢了这场官司,这不仅说明了老百姓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正在逐步提高,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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