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嫁他乡已多年 终于分得责任田
2004-01-29 10:47:41
中国法院网讯 (蔡晓磊 刘建刚) 2003年12月24日是山东省无棣县无棣镇五十岁的农妇张秀环自嫁到陈里村以来最高兴的日子。因为就在这一天,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她及其子女小荣、小红、小凤拿到了村第一村民小组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共计10600元(每人2650元),并且分到了盼望已久的责任田。这标志着她们母子四人正式取得了村民资格,开始享受村民待遇。
1992年11月1日,原告张秀环改嫁到无棣镇陈里村,与村民王某登记结婚。2000年8月29日,张秀环及其子女小荣、小红、小凤(均系与前夫所生)将户口迁入该村,成为该村第一村民小组的成员,但一直没有分得应分的责任田。2002年10月份,无棣县第一中学征用了该村的部分土地,其中大部分土地为该村第一村民小组的土地,征地款由县一中直接拨付给该小组,村委会对该土地款不享有所有权。第一次拨款516478.80元已由村民小组分配给本小组成员,四原告对此无异议。第二次拨款304000元(即土地补偿费),第一村民小组对此款的分配方案是:该组内有户口和责任田的成员每人分得2650元;有户口无责任田的孩子(该组共有五个孩子)每人分得900元,其它有户口无责任田的村民(包括原告母子四人)不享有该征地款的分配权。随后,村民小组按该方案将征地款分配给本小组成员,但未分配给张秀环母子四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母子4人将户口迁入陈里村后,村委会作为土地的发包方,应保障原告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将土地发包给本村村民就成为村民委员会的一项法定职责。被告陈里村村委会没有履行其发包给原告四人的行为,属于不作为。
另外,村民小组不得非法剥夺作为该小组合法成员的原告四人依法对本小组土地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1992年11月1日,原告张秀环改嫁到无棣镇陈里村,与村民王某登记结婚。2000年8月29日,张秀环及其子女小荣、小红、小凤(均系与前夫所生)将户口迁入该村,成为该村第一村民小组的成员,但一直没有分得应分的责任田。2002年10月份,无棣县第一中学征用了该村的部分土地,其中大部分土地为该村第一村民小组的土地,征地款由县一中直接拨付给该小组,村委会对该土地款不享有所有权。第一次拨款516478.80元已由村民小组分配给本小组成员,四原告对此无异议。第二次拨款304000元(即土地补偿费),第一村民小组对此款的分配方案是:该组内有户口和责任田的成员每人分得2650元;有户口无责任田的孩子(该组共有五个孩子)每人分得900元,其它有户口无责任田的村民(包括原告母子四人)不享有该征地款的分配权。随后,村民小组按该方案将征地款分配给本小组成员,但未分配给张秀环母子四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母子4人将户口迁入陈里村后,村委会作为土地的发包方,应保障原告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将土地发包给本村村民就成为村民委员会的一项法定职责。被告陈里村村委会没有履行其发包给原告四人的行为,属于不作为。
另外,村民小组不得非法剥夺作为该小组合法成员的原告四人依法对本小组土地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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