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该禁止“最低消费”
2004-01-20 13:57:27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乔新生
  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的《南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对“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等收费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实,早在1999年,北京市商委就出台了《北京市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那么,这些规定是否合法?

  严格来讲,这些规定都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属性,而是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这些文件是由行政部门颁布的,其杀伤力不可小视。

  那么,为什么政府热衷于插手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服务纠纷,制定这些规范性文件?道理很简单,政府的行政冲动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法律规范的不科学也为行政机关随意行政提供了可能的空间。由于政府的高调介入,使得一般的服务纠纷变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更高一级的行政机关不得不出面表态,结果把简单的经济纠纷搞复杂了。

  酒店能不能设置最低消费,这本不应成为问题。因为在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选择何种经营方式是经营者自己的权利。有人搬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认为酒店侵犯了他们的自由选择权。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读。因为在充分竞争的行业,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是有保障的。经营者之所以规定最低消费,是差别营销的结果。如果经营者提供高档的设施,贴身的服务,一流的环境,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那么经营必然会失败。通过最低消费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合理的区分,从而找出自己的目标客户群,提供优质的服务,是合格的经营者自然的选择。

  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来看,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格式合同存在的场合,法律一般要求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不得加重对方的责任,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只要经营者以店堂告示或其他的方式明示了最低消费的规定,经营者的所作所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的文件,既侵犯了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同时也破坏了市场经济法律关系。

  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冲动,源于对市场主体的极端不信任感。它们认为,如果政府不能为民做主,那么市场经济就无法进行下去。其实,这种思维定势恰恰是对市场经济的最大伤害。市场经济固然需要政府引导,但政府引导同样会扭曲市场经济关系。因此,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无不通过法律严格限制政府的权力,并通过建立必要的社会中介组织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饮食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处于平等的地位。法律强调合同自由的原则,并不随意为当事人设置权利和义务。只有当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或者滥用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时,法律才出面予以干预。由于餐饮业属于竞争充分的行业,因此,法律并不需要过多的介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充分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原则。如果不了解法制的精神,对某些条款随意进行解释,势必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与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相比,现在一些地方政府机关更习惯于用规范性文件来引导市场竞争。从无序管理到有序管理是一次大的飞跃,但如果这些地方政府机关缺乏法治意识,随意为消费者和经营者设置权利和义务,那么,这种看似有序的管理比无序的管理更加糟糕,因为它破坏了法制统一的原则。(原载:《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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