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一起因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而诉至法院的人事争议案件,该案为《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法院受理的首例人事争议纠纷。此前,曾有不服人事争议仲裁到法院起诉的情形,由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未予受理。
此起案件的原告刘某系某著名学府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1月15日向海淀法院递交诉状,在诉状中,刘某称:自己是留日博士,于1997年12月回国到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任教至今,2000年晋升为副教授。1997年12月底至2000年12月底签定第一期聘任合同,2000年9月至2003年8月续签了第二期合同。2003年5月29 日,刘某接到了学校人事处的解聘(不续签)通知。刘某在接到被告的不续签通知后,就续聘条件和不续聘理由等方面与被告进行了交涉。由于被告没有制定和公布“续聘”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原告要求被告告知“不续聘”的理由,但未果。
其后,原告就此人事聘用合同纠纷事宜,于2003年7月14日向人事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该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8月12日以不属受案范围为由向原告送达了一份“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不服,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复议,结果同样是不予受理。
在原告依据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申请仲裁未果后,2003年9月5日,《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这意味着刘某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第二期聘任合同应在第一期合同聘期结束之时开始计算,故聘期应截至2003年年底。且校方对“不续聘”拒绝给予任何说明,损害了原告的知情权,且有损于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请求法院判决确定原、被告之间的第二期合同的期满日期为2003年12月;撤消被告对原告做出的不续聘决定,判决双方在第二期聘用合同的期限届满后续签合同。
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