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立法保护鄱阳湖
2003-12-30 11:47:13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林艳兴
  将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从事采沙活动,应当依法办理河道采沙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开采时间、种类、方式以及开采地点、深度、范围和开采量进行,非法采沙者最高可罚款10万元。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河道进行采沙的,扣押采沙船只等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不按批准的开采时间、种类、作业方式以及开采地点、深度、范围和开采量采沙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采区滞留采沙船舶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鄱阳湖尚未规划挖沙区,也没有审批任何挖沙许可证,但每天仍有上千条挖沙船在鄱阳湖水域从事非法挖沙。这一方面破坏了水底微生物——鱼类主要饵料的繁殖场所,同时破坏了鱼类的洄游通道、产卵场所及其宁静的生存环境,导致渔业资源日益衰退。而丰富的渔业资源是鄱阳湖湿地生态链中最重要的环节,一个水生生物物种的减少或消失,将对系统中其它生物产生重大影响,乃至改变生态系统的面貌。

  《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着眼于此,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河道采沙主管部门应制订鄱阳湖采沙规划,确定可采区、可采期、禁采区、禁采期,并要求在鄱阳湖水域从事采沙活动者依法办理河道采沙许可证,对非法采沙者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就是为了重拳打击愈演愈烈的鄱阳湖非法采沙现象,保护鄱阳湖湿地的“生态链”。(完)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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