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为混业经营留下空间
2003-12-28 11:01:05 | 来源:新华社
  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为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留下了空间。

  商业银行法已经施行8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的要求,商业银行的业务将会有新的拓展,混业经营会有发展的趋势。

  对商业银行业务拓展这个问题,既要考虑现实情况,又要考虑发展方向。目前我们的金融监管水平还不高,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只能逐步放开,并要有严格的规范。基于这样的考虑,法律对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的问题,既严格限制,又不卡死,留下适当的发展空间。

  原来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而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则将其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将给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留下了发展空间。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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