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密强迫职工劳动案宣判
2003-12-25 15:29:07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弋梅荣 李明霞
近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新密市强迫劳动案作出一审判决,首犯周连庆两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2月10日,索会武将自己在新密市白寨镇西腰村自办的石子厂承包给周连庆,合同约定索会武提供生产工具,保证生产、生活秩序,周连庆负责组织工人生产。合同签订后,周连庆先后让周成军、贾新志、姚建合和杨永会等人先后在郑州市火车站用欺骗的方法组织杨孝达、范明荧等到该石子厂从事劳动,周连庆以领到该厂一个工人给介绍人150元介绍费作为交换条件。周成军等四人明知周连庆不给工人发工资并日夜派人看管在场工人,仍多次骗取工人到该厂打工。2003年5月12日,福建省建瓯市南雅镇伊村的范明荧经被告人贾新志、姚建合以欺骗方式介绍到该厂打工。范明荧因不适应劳动强度,多次向周连庆要求离开该厂,周连庆以已付出150元介绍费为由不让其离开。为了强迫范明荧参加劳动,5月12日至16日,周连庆、贾金柱、李志伟、黄利明、杨宝玉多次用木棍、三角带、胶管等工具对范明荧实施殴打。
2003年5月16日下午,范明荧逃离该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很快抓获了上述被告人。2003年5月18日,新密市公安局对范明荧的伤情鉴定为轻伤。2003年5月19日17时30分,范明荧在新密市公安局门口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鉴定,范明荧系毒鼠强中毒死亡(关于范明荧死因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察之中,另案处理)。
另据查,2003年3月至5月,索会武在开办石子厂期间,多次通过李建军在白寨镇三叉口炸药库非法购买炸药600公斤,雷管500枚,导火线250米用于生产,索会武于2003年5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连庆、贾金柱、杨宝玉、李志伟、黄利明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判处被告人周连庆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贾金柱、杨宝玉、黄利明、李志伟被分别处以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成军、贾新志、姚建合、杨永会明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索会武、李建军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法院同时判定,周连庆等十被告应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各种费用计66724元,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2月10日,索会武将自己在新密市白寨镇西腰村自办的石子厂承包给周连庆,合同约定索会武提供生产工具,保证生产、生活秩序,周连庆负责组织工人生产。合同签订后,周连庆先后让周成军、贾新志、姚建合和杨永会等人先后在郑州市火车站用欺骗的方法组织杨孝达、范明荧等到该石子厂从事劳动,周连庆以领到该厂一个工人给介绍人150元介绍费作为交换条件。周成军等四人明知周连庆不给工人发工资并日夜派人看管在场工人,仍多次骗取工人到该厂打工。2003年5月12日,福建省建瓯市南雅镇伊村的范明荧经被告人贾新志、姚建合以欺骗方式介绍到该厂打工。范明荧因不适应劳动强度,多次向周连庆要求离开该厂,周连庆以已付出150元介绍费为由不让其离开。为了强迫范明荧参加劳动,5月12日至16日,周连庆、贾金柱、李志伟、黄利明、杨宝玉多次用木棍、三角带、胶管等工具对范明荧实施殴打。
2003年5月16日下午,范明荧逃离该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很快抓获了上述被告人。2003年5月18日,新密市公安局对范明荧的伤情鉴定为轻伤。2003年5月19日17时30分,范明荧在新密市公安局门口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鉴定,范明荧系毒鼠强中毒死亡(关于范明荧死因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察之中,另案处理)。
另据查,2003年3月至5月,索会武在开办石子厂期间,多次通过李建军在白寨镇三叉口炸药库非法购买炸药600公斤,雷管500枚,导火线250米用于生产,索会武于2003年5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连庆、贾金柱、杨宝玉、李志伟、黄利明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判处被告人周连庆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贾金柱、杨宝玉、黄利明、李志伟被分别处以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成军、贾新志、姚建合、杨永会明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索会武、李建军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法院同时判定,周连庆等十被告应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各种费用计66724元,互负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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