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强生不服裁定告商评委败诉
2003-12-24 09:19:15
  • 第三人在法庭上。
  • 原告签收判决书。
  • 被告在法庭上。
     中国法院网讯 (范红萍)  美国强生公司不服中国商标局商评委裁定而起诉,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03)第0715号关于第1124245号“CAREFUL”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CAREFREE”是强生公司的注册商标,浙江省康芙娅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商标“Careful”。浙江省瑞安市康芙娅公司是一家保健用品公司,1997年向商标局申请“CAREFUL”商标。强生公司认为“CAREFUL”商标与自己的“CAREFREE”商标构成关联性相似,易引起混淆,提出异议。在2003年5月7日商评委裁定其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后,强生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3年10月24日,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告强生公司诉称其商标“CAREFREE”与所申请商标在外观上极为近似;二者均由英文字母构成,其中前5个字母完全相同,最突出最显著的部分均为“CARE”;二者的发音近似;二者在含义上也有紧密的关联性。

  第三人浙江康芙娅公司认为,第三人商标的使用早于原告商标的使用,第三人不存在摹仿原告商标的动机和行为。原告提供的材料不能认定其“CAREFREE”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

  被告商评委辩称,二者虽然前五个字母相同,但两商标的发音不同;两商标的含义也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系英文中有特定含义的常用词,其含义为“小心的、谨慎的”;而原告引证商标的含义为“无忧无虑的、不负责的”。而且原告认为其引证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缺乏事实根据。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两商标虽然前五个字母相同,但两商标发音不同;两商标的含义也有区别;两商标的设计形式和视觉效果亦不同,前者首字母大写,其余字母小写,并稍作变形处理;后者则所有字母均为大写,且书写排列均衡。因此,即便两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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