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生堂“盼丽风姿”一审赢了国家商评委
2003-12-22 15:06:11
中国法院网讯 (饶亚东) 12月18日,资生堂诉国家商评委案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本资生堂株式会社胜诉。
2000年资生堂株式会社向中国市场推出了“盼丽风姿”(法文“BÉNÉFIQUE”音译)高档系列化妆品。2000年9月,其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BÉNÉFIQUE”。但商标局认为其申请注册商标的中文主要含义为“吉祥的”,与新疆吉瑞祥集团有限公司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吉祥J.SUN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因此驳回其申请。2000年12月7日,资生堂对此提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商评委对资生堂复审申请予以驳回。资生堂不服,2003年7月31日起诉至北京一中院。
法院查明,申请商标“BÉNÉFIQUE”为法文词汇,申请注册于国际分类第三类,指定使用商品为“香皂;肥皂;香水;化妆品;护肤剂;护发剂;体用护肤剂;上妆用化妆品”。在《法汉词典》及《新法汉词典》中,“BÉNÉFIQUE”的中文含义为“吉祥的”和“有益的”,其中“吉祥的”为占星术用语。引证商标“吉祥J.SUN及图”由中文“吉祥”、英文“J.SUN”及云朵图形构成,注册于国际分类第三类,指定使用商品为“化妆笔”等。
一中院认为,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并应考虑地域因素。涉案商标“BÉNÉFIQUE”为单纯的法文词汇,引证商标"吉祥J.SUN及图"为中文、英文和图形的组合商标,两者在外观上有明显区别。申请商标“BÉNÉFIQUE”虽有中文含义“吉祥的(占星术用语)”,但该含义并不为中国的一般消费者所知晓,亦非常用词汇。因此中国的一般消费者不会将“BÉNÉFIQUE”认读为“吉祥的”,并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因此,法院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一中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BÉNÉFIQ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2000年资生堂株式会社向中国市场推出了“盼丽风姿”(法文“BÉNÉFIQUE”音译)高档系列化妆品。2000年9月,其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BÉNÉFIQUE”。但商标局认为其申请注册商标的中文主要含义为“吉祥的”,与新疆吉瑞祥集团有限公司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吉祥J.SUN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因此驳回其申请。2000年12月7日,资生堂对此提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商评委对资生堂复审申请予以驳回。资生堂不服,2003年7月31日起诉至北京一中院。
法院查明,申请商标“BÉNÉFIQUE”为法文词汇,申请注册于国际分类第三类,指定使用商品为“香皂;肥皂;香水;化妆品;护肤剂;护发剂;体用护肤剂;上妆用化妆品”。在《法汉词典》及《新法汉词典》中,“BÉNÉFIQUE”的中文含义为“吉祥的”和“有益的”,其中“吉祥的”为占星术用语。引证商标“吉祥J.SUN及图”由中文“吉祥”、英文“J.SUN”及云朵图形构成,注册于国际分类第三类,指定使用商品为“化妆笔”等。
一中院认为,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并应考虑地域因素。涉案商标“BÉNÉFIQUE”为单纯的法文词汇,引证商标"吉祥J.SUN及图"为中文、英文和图形的组合商标,两者在外观上有明显区别。申请商标“BÉNÉFIQUE”虽有中文含义“吉祥的(占星术用语)”,但该含义并不为中国的一般消费者所知晓,亦非常用词汇。因此中国的一般消费者不会将“BÉNÉFIQUE”认读为“吉祥的”,并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因此,法院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一中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BÉNÉFIQ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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