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2003-12-19 16:11:33 | 来源:新华网江西频道 | 作者:钟端浪 唐金菊
  为了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对空气环境造成的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南昌市环保局将在市内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

  18日,记者从南昌市环保局了解到,凡在南昌市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年度检测逐步采用国家推广的简易工况法进行,首检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年检,并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予以年检,并准予上路行驶。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经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设立的路检点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公安交管部门处2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者可处吊扣驾驶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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