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审判催化司法独立
2003-12-12 14:00:31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王琳
  12月9日,在公众视野中消失了2年零8个月的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出现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王被指控犯有受贿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宗罪。这一新的个案为越来越多的异地审判提供了又一例证。

  异地审判作为法院属地管辖的例外而存在,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便在于排除审判过程中可能遭至的不当干扰,从而更大程度地保证司法的公正,同时,异地审判也有利于对审案法官的人身和身份保障。异地审判制度的设立说明了立法者对地方不当干涉司法这一潜流的正视,在实践中也确实起到了它应有的作用。

  与异地审判相类似的是异地侦查,异地起诉,1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便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使用直接查、督办查、异地查”等多种手段,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在异地司法频繁使用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异地审判,包括更广泛意义上的异地侦查、异地起诉,在保证公正的同时,也面临着司法效益的流失。总的看来,异地审判这种以损失效益换取更大程度的公正多少只是作为一种没有选择的选择而存在的。

  同时,异地审判被频繁使用也反映出司法制度的尴尬。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指出,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遗憾的是,宪法文本中的表述尚是一位看上去挺美的“睡美人”———要从“睡着中的”文本变为实践中的“活生生”的法,还亟须一位能够提供“具体制度保障”的王子来加以唤醒。至少,制度应保障法院所赖以运转的人、财、物等司法资源不应为地方所掌控。一个脱离了地方就无法正常运转的司法系统,虽然有着一个看上去挺美的宪法条款的庇护,却无法不于私下里遵从甘受地方干涉的“潜规则”。这样的“潜规则”在法院与地方的互动中自发生成,一旦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利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法院与地方对彼此行为的预期的稳定性。

  从此意义上说,异地审判的大量存在,正催化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前行,司法机关在其赖以运转的人、财、物上应由国家予以保障,并不假外求于地方。对抗不当干涉司法的关键并不在异地审判,而在于法院能否独立审判。从理论上说,法院是国家的法院,肩负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神圣使命,因此,不管在哪家法院审判,其结果均应是一致的。尽管这样的理想化状态难以真正达成,却是我们的制度设计所应孜孜以求的目标。

  也因此,尽管异地审判有其现实的必要性,但这一特殊的审判管辖,在中国的司法制度史上,只能充当一个过渡性的制度安排而存在。类似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在司法领域内俯拾皆是,我们期待这些制度能够在将来某一时刻终结其使命,这将代表着司法改革的进步。(原载:《新京报》)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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