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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大学教师状告国家人事部
2003-11-30 14:16:17 | 来源:新京报
北京交通大学教师江某被学校解聘。因没有得到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的裁决结果,江某将国家人事部告上法庭,要求人事部对自己与学校之间的人事纠纷作出裁决。最近,江某的诉讼请求被一审驳回。
2000年6月20日,北京交通大学发出《解聘通知书》,决定不再聘任江某为法律系教师,并要求江某到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报到。
江某对此不服,立即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同年6月30日,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江某所提上述申请,之后开展了有关工作。2002年10月,因没有得到裁决结果,江某认为,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未对其仲裁申请作出裁决的行为,违反了《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人事部对自己与北京交通大学的人事纠纷作出裁决。
法院查明,2002年7月12日,人事部下发人发(2002)76号文件,决定设立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2003年3月20日,该委员会对江某所提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作出人裁字(2003)年第1号裁决书,裁决维持北京交通大学所作的《解聘通知书》。
法院认为,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受理江某所提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并进行有关工作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其在较长时间内未向江某作出答复的行为不妥。鉴于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后,接收处理江某申请仲裁一案,并对江某所提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作出裁决等情况,江晓阳仍要求“判决人事部对其与北京交通大学人事纠纷作出裁决”,没有法律依据和实际意义。因此,对江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宣判后,江某表示要上诉。
2000年6月20日,北京交通大学发出《解聘通知书》,决定不再聘任江某为法律系教师,并要求江某到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报到。
江某对此不服,立即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同年6月30日,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江某所提上述申请,之后开展了有关工作。2002年10月,因没有得到裁决结果,江某认为,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未对其仲裁申请作出裁决的行为,违反了《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人事部对自己与北京交通大学的人事纠纷作出裁决。
法院查明,2002年7月12日,人事部下发人发(2002)76号文件,决定设立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2003年3月20日,该委员会对江某所提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作出人裁字(2003)年第1号裁决书,裁决维持北京交通大学所作的《解聘通知书》。
法院认为,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受理江某所提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并进行有关工作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其在较长时间内未向江某作出答复的行为不妥。鉴于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后,接收处理江某申请仲裁一案,并对江某所提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作出裁决等情况,江晓阳仍要求“判决人事部对其与北京交通大学人事纠纷作出裁决”,没有法律依据和实际意义。因此,对江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宣判后,江某表示要上诉。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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