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益诉讼
2003-11-29 14:02:08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王斐民
  何谓公益诉讼?所谓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一般而言,私益诉讼是因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而引发的诉讼;公益诉讼则是因保障公共利益而引发的诉讼。公益诉讼包括公益公诉和公益私诉。需要指明的是,公益诉讼不等于公诉,私益诉讼也不等同于私诉。公益诉讼既可以由国家授权的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又可以由利害关系人以国家授权机关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公诉或私诉)。    

  公益诉讼有两种典型的模式:

  一为英美法系模式。根据《美国法典》有关规定,检察官在涉及联邦利益等7种民事案件中,有权参加诉讼,其中包括检察官有权对所有违反《谢尔曼法》或《克莱顿法》而引起的争议提起公诉。根据《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典型的有相关人诉讼、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和禁止令请求诉讼。相关人诉讼是指当司法部长决定不亲自起诉违法行为时,私人可以以司法部长(或国家或州)的名义起诉。以美国的《联邦采购法》为例,该法规定,任何人均可代表美利坚合众国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和有损于美国公众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在获胜以后,可以在诉讼收益中获得一个相应的比例作为奖赏。职务令请求诉讼是指美国很多州的法律允许私人在公务员未履行其义务的场合,以市民的身份并根据其义务的具体内容向法院提起请求发布职务履行令的诉讼;禁令请求诉讼是指纳税人以其纳税人身份提起请求禁止公共资金违法支出的诉讼。

  二为大陆法系模式。法国、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了检察院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对特定的涉及公益的案件,有权以主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从当事人参与诉讼,并可以上诉。特定案件的范围不同的国家规定不一,但一般包括三类:(1)涉及亲子关系、婚姻无效、监护、禁治产人的案件;(2)雇佣劳动案件;(3)个人破产、法人清算重整的案件等。

  由此可见,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涉及公益的诉讼都建立了相应的诉讼机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里,并没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如果说有的话,也仅仅是《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和《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监督的方式只有一种,就是抗诉。尽管可以扩充检察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权,让其可以参加涉及公益的诉讼,甚至可以上诉,但还是不敷使用,因此我国可借鉴英美法系模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如上所述,公益诉讼不仅要建立公诉制度,而且要引入私诉制度。在涉及公民、法人利害关系的问题上,由利害关系人发动法律争议,远比政府依职权查处来得及时、公平、有效。所以,公益诉讼可以是公诉——“官对官”或“官对民”或“民以官的名义对官或民”的;也可以是私诉——“民对官”或“民对民”或“官以民的名义对官或民”的。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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