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裁判文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
2003-11-17 14:57:21 | 来源:郑州法院网 | 作者:聂晓红 崔航微
  裁判文书是审判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衡量办案质量高低、法官业务素质强弱的重要评判依据,是向当事人和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宣读法律正义的主要司法产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入,裁判文书改革已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行政裁判文书的现状更不容忽视,改革成为当务之急。建国以来,行政裁判文书经过数次改革与探索,日益规范化、标准化,制作水平有所提高。但考察其现状,仍存在严重缺陷,抑制了行政裁判文书法律价值的实现。这些缺陷表现为:

  (一) 判决理由论述不充分

  这是我国行政裁判文书存在的主要缺陷,主要在认定

  事实和适用法律上:

  1、认定事实缺少分析。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是法官通过对诉讼证据的分析,对业已发生事件的认识,他不等同于客观事实,带有法官主观能动性的认识特征。这种认识活动不是任意的,而是以充分的证据为基础,经严密逻辑推理而自然产生的结果。反观有的裁判文书,没有阐明这种认识和认识依据,只是罗列证据,对证据的取舍不作说明,尤其对对立双方有分歧的证据,不作具体的分析、认证,没有阐明认证的理由。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也没有对间接证据间的关系、证据链条是否严密等问题进行论述,使证据采信的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反映不出来。

  2、适用法律的论理过于概括。裁判文书大都只引用法律条文,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没有对立双方就相关法律适用的意见及其理由,没有法官采纳或不采纳哪方意见及其法律依据的精致的法理分析。有的裁判文书虽然具备了适用法律的论理要素,但缺乏针对性,论理公式化、概念化现象严重,特别是对一些比较复杂、疑难的案件,没有从个案的具体特点出发,深入分析为什么适用此法条而非彼法条,如何确认过错的有无、大小以及赔偿额的多少等,因此弱化了论理的说服力。这样的裁判缺乏公信力,难以让人心悦诚服,难以凸显个人的学识素养,阻碍了法官素质的提高。

  (二) 制作不规范性

  不规范性是现在行政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另一个缺陷。主要体现在:

  1、公开诉讼过程的不完全性。裁判文书作为诉讼过程的忠实纪录和总结,应当对主要的诉讼过程作清晰的记载。如果裁判文书对起诉时间、立案时间、送达时间、开庭时间不作表述,案件严重超审限不作任何解释,适用特别程序不交待法定事由,就破坏了诉讼过程的完整性,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2、制作中的不公正性。裁判文书制作时,未能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平等原则。对当事人的意见取舍不当。为追求简练,而牺牲当事人诉讼意见的完整性,或省略了当事人的诉讼理由,让当事人感到法官没有让他把话讲完,把理说透,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充分行使;论证时不能双方兼顾,强化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弱化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人以偏袒一方的印象。

  3、对技术规范重视不够,文书字体不统一,标点符号用法不准确,数字用法不规范。

  (三) 行政裁判文书制作效率不高

  法官素质不高,作风拖沓,裁判文书制作不及时;或者法官文字能力不强,制作文书时,主次不分,材料堆砌,说理繁琐。

  上述问题的存在,对司法工作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

  1、不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判决书写的不够具体,当事人就不清楚所举证据为何有些被采纳,有些未被采纳,败诉的原因或胜诉的理由是什么,就可能对一些正确的判决心存疑虑,致使上诉增加,申诉缠诉情况增多。

  2 、不利于公正严肃执法。判决书缺乏透明度,审判人员的决定是否合理合法就不容易反映出来,做出决定的随意性比较大,客观上为少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起到掩饰作用,为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一定条件。

  3、不利于提高执法水平。千篇一律、格式僵化、文风呆板、语言枯燥的判决书,难以凸显法官个人的法律知识、理论功底、逻辑思维、文字水平,长此以往就会影响审判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积极性、主动性。     

  4、不利于落实公开审判。现在这种裁判文书形式的公开,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公开,充其量只是一种表面公开,难以避开暗箱操作之嫌。

  5、不利于宣传法制。审判不仅是单纯的司法过程,也是一种具体生动的法制宣传活动,可以通过具体案件起到辨别是非、宣传法律知识的作用,如果判决书写的模模糊糊,是非曲直不明不白,只知其然,不只其所以然,就有 可能给群众造成“葫芦僧判葫芦案”的印象。

  现行行政裁判文书应全面剖析以上现状和弊端,以此为切入点,力克以往法律文书缺乏说理性、清晰性和逻辑性的弊端,重点在体例、表述、内容三方面认真研究拟定行政裁判文书具体的改革方向和要求:

  一、 体例方面

  由于现行文书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举证、质证情况表述不详,也未反映法官对证据的分析、认定、采用的过程,这就使得事实认定部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使得整个文书结构不严密、脉络不清晰。针对这一缺陷,建议文书要从陈述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结果、原告的起诉理由及被告的答辩意见入手,才能直观表述本案的事实,此能进一步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做到有的放矢。紧接着,应详细列举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一改过去对证据一笔带过、蜻蜓点水式的做法,以便为认证奠定基础,从而增加文书的说服力。在事实认定部分,重点在于对证据的确认。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方面入手,采取依次递进、逻辑分析等方法,体现对证据的认证情况,改变过去认证中存在的神秘色彩,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二、 内容方面

  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要求在文书中将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充分清晰的展示出来,将裁判文书的法律理由阐释清楚。要求在评理过程中,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程序、事实两方面),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是否有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程序是否合法(二审),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二审)进行确认并述明理由。特别要对上诉争议焦点做出针对性分析并回答,从而引导出合乎逻辑的公正结论。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要准确、具体、完整,要写清具体的条、款、项、目,改判的案件应同时引用改判所依据的实体法的有关条款。通过使用准确的法律,将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的联系起来,从而进一步增强审判的透明度。

  三、 表述方面

  裁判文书应用语简练,准确得当,通俗易懂、文风朴实,应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评理和论证,不要有无关的其他枝节,以免舍本求末,要求简洁明了,重点突出,对于无异议的事实及二审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部分,可用寥寥数语予以阐明,不再赘述。没有模棱两可的判词,不会引起歧义。必要时,不能照搬法规,而要充分阐明法规的内在含义,使当事人更加清楚明白,增加服判息诉的概率。

  总之,要做到文书的体例清晰,结构严谨,必须由基本事实和证据入手,对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确认,层层深入,环环相扣,才能使当事人一目了然,真正做到胜诉者胜的堂堂正正,败诉着败的明明白白。而裁判文书的说理只能是基于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进行说理,不能脱离案件空谈理论,并且只能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不能将法理或学理知识作为依据进行裁判。因此,要做到文书内容上论证严密、说理充分、逻辑性强、透明度高,我们就要从专业理论知识、审判工作能力、法官职业道德等多方面全方位给自己提出更高要求。

  另外需要注意,裁判文书在表述上要言简意赅、明白流畅、有张有弛、一气呵成,但要避免八股式地老套写法,要结合个案的特点,灵活掌握详略和取舍。

  改革后的判决书,既是对程序过程的一种记载,也是对程序过程形成的判决结论的一种推论。衡量一份判决书写的好不好,主要是看事实是否叙述清楚、证明事实的证据是否有力、说理是否充分、判决结果是否正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精炼。

  真理需要检验,改革需要探索, 以上意见还需要在具体操作中不断总结、完善和修订,但是,行政裁判文书改革势不可挡,志在必行。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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