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处罚嫌重 反告公安索赔
北京“嫖娼不服公安裁定案”终审
2003-11-05 10:51:09
     中国法院网讯 (高志海 徐宁)  李某嫖娼被当场抓获后,丰台公安分局先后对其作出了拘留处罚和收容教育的决定。李某以还没给付钱款及与卖淫女尚未发生性行为为由,认为该分局针对自己同一行为给予了两次行政处罚违法,遂将公安分局告上法庭。今天,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裁决,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03年3月14日21时许,39岁的李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发廊内与一卖淫女搭讪后,二人到一居民楼地下室房间内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2003年3月15日,丰台区公安分局依据以李某嫖娼为由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2003年3月27日,警方决定对李某收容教育6个月。李某对此不服,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03年6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作出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李某仍不服,又向丰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并判令该局对其收容教育期间的误工损失予以国家赔偿。

  丰台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安分局作出的李某进行嫖娼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公安分局针对李某同一违法行为,先后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和收容教育决定,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审判决认定公安分局对李某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予以维持并驳回李某要求公安分局进行国家赔偿等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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