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变”镇政府 三年白食逃不掉
2003-11-04 14:08:07
     中国法院网讯 (崔荣涛) 

原乡政府因吃饭欠下餐馆万元债务,后该乡政府撤并入新的镇政府,这笔债务就此石沉大海。日前,山东省莒县法院判决合并后的镇政府付还用餐费15216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原告张海在莒县王家墩头开办“永兴酒家”期间,原莒县王家墩头乡政府在1994年至1997年间多次在原告酒家宴请招待,共计欠原告用餐费15216元。原告酒家因资金周转困难于1997年底停业。停业后,张海多次找到乡政府交涉,要求付清欠款,但乡政府一直以财政困难为由拖延付款。2001年3月原莒县王家墩头乡政府撤并入莒县城阳镇政府,张海向镇政府索款未果,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还款。而城阳镇政府却称自己未在原告酒家就过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莒县王家墩头乡政府欠张海用餐费15216元的事实清楚。原乡政府现已并入新的镇政府,镇政府应对原政府的债权、债务一并予以接受。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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