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犯法上法庭 个体户告赢工商局
2003-10-21 11:25:54 | 来源:人民网
前段时间,一起震惊湖北省宜城、襄城两地的个体经营者状告工商执法部门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襄樊市工商局襄城分局赔偿襄樊市宜城市个体老板王某10吨0#柴油的价款3.3万元,返还违法收取王某的罚款2000元,返还3.1万元欠条一份,依法撤销襄城工商分局2002年12月4日作出的襄城工商处字(2002)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襄城工商分局承担案件受理费2490元。
柴油无故被扣押
今年38岁的王某是残疾人,在宜城市南营乡靠近公路边开了一个小型加油站,经营范围是零售汽油、柴油。据王某介绍,2002年10月26日,他在湖北一家公司订购了24吨0#柴油。11月11日,他凭该公司调拨发票到该公司存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驻襄城区余家湖油库提油。当晚,他租用了一辆公路油罐车将其中的10吨0#柴油运输到了自己的加油站。此后,襄城工商分局5名工作人员赶到他的加油站,查问油的来龙去脉。王某将营业执照和购油调拨单交给工商人员查看。工商人员让王某雇请的司机刘某把油罐车开到襄樊市一石油公司余家湖加油站院内停放。当晚11时左右,王某追到余家湖加油站要求工商人员提供扣押油罐车的手续,工商人员不同意出手续。
莫名其妙遭处罚
襄樊市工商局委托湖北石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提取的0#柴油样品进行检验。11月15日,该中心作出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
12月4日,王某接到襄城工商分局下发的(2002)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为:该批货值金额为3.3万元的0#10吨柴油不符合国家标准,予以没收,同时处罚款3.3万元。
12月6日,王某到加油站内,却意外发现油罐车里的油被抽空了。王某打电话给工商局的李某:“你们把油抽走了,我怎么申请复检?”李某却不予答复。
12月8日上午,王某向襄城工商分局交了2000元现金,写了一张3.1万元的欠条,工商分局才给了他一份检验报告原件。
个体户状告工商局
王某先后找了许多部门反映自己的情况,最后决定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襄城工商分局查处王某进购10吨0#柴油超越职权。2002年11月11日,王某在襄樊余家湖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油库进购0#柴油10吨,已运往宜城官庄王某经营的加油站,襄城工商分局从襄樊追查到宜城官庄王某经营的加油站,跨辖区域查处该案,应为超越职权。
法院认为,襄城工商分局违反法定程序,无证据证实其对王某处罚之前,依法履行了向王某送达检验报告的告知程序。且襄城工商分局认定10吨0#柴油为不合格商品的主要证据不足。一是其让未经专业训练的司机取样不足4公升,不符合国家轻柴油标准的规定;二是送样人员为一人,不符合有关行政执法人数的规定;三是送达王某的检验报告无批准人签章等。
编后:这场“民告官”的诉讼给人们不少启示,作为执法人员,即使执法的结果是正确的,但如果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属于违法行为,必将承担败诉的责任。这就给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这场官司,王某不知来来去去奔波了多少回。作为胜诉人,或许他并未感到轻松。在打官司的那段时间里,他既要经营加油站,又要照顾自己的家庭,还要为了这场官司劳神费力,作为一名残疾人,他的苦与累是可想而知的。因为涉及到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王某还应打另外一场官司,胜诉后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但他要先支付法庭诉讼费用,而且还免不了要奔波一番。可见,在这场官司中,没有胜诉者。如果执法人员不滥用自己的执法权力,就没有这场官司。因此,执法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否则,将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在“民告官”的诉讼中,老百姓赢得了胜利,是一件令人欣慰的事情。然而,欣慰之余,我们不能不看到这样的一个事实:行政机关败诉,主要原因在于其执法时的简单粗暴,在没有充分掌握对方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就轻率地作出了罚款、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又将正常的执法程序置之不顾,败诉是肯定的。
希望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公平公正,不滥用执法权力,真正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柴油无故被扣押
今年38岁的王某是残疾人,在宜城市南营乡靠近公路边开了一个小型加油站,经营范围是零售汽油、柴油。据王某介绍,2002年10月26日,他在湖北一家公司订购了24吨0#柴油。11月11日,他凭该公司调拨发票到该公司存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驻襄城区余家湖油库提油。当晚,他租用了一辆公路油罐车将其中的10吨0#柴油运输到了自己的加油站。此后,襄城工商分局5名工作人员赶到他的加油站,查问油的来龙去脉。王某将营业执照和购油调拨单交给工商人员查看。工商人员让王某雇请的司机刘某把油罐车开到襄樊市一石油公司余家湖加油站院内停放。当晚11时左右,王某追到余家湖加油站要求工商人员提供扣押油罐车的手续,工商人员不同意出手续。
莫名其妙遭处罚
襄樊市工商局委托湖北石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提取的0#柴油样品进行检验。11月15日,该中心作出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
12月4日,王某接到襄城工商分局下发的(2002)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为:该批货值金额为3.3万元的0#10吨柴油不符合国家标准,予以没收,同时处罚款3.3万元。
12月6日,王某到加油站内,却意外发现油罐车里的油被抽空了。王某打电话给工商局的李某:“你们把油抽走了,我怎么申请复检?”李某却不予答复。
12月8日上午,王某向襄城工商分局交了2000元现金,写了一张3.1万元的欠条,工商分局才给了他一份检验报告原件。
个体户状告工商局
王某先后找了许多部门反映自己的情况,最后决定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襄城工商分局查处王某进购10吨0#柴油超越职权。2002年11月11日,王某在襄樊余家湖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油库进购0#柴油10吨,已运往宜城官庄王某经营的加油站,襄城工商分局从襄樊追查到宜城官庄王某经营的加油站,跨辖区域查处该案,应为超越职权。
法院认为,襄城工商分局违反法定程序,无证据证实其对王某处罚之前,依法履行了向王某送达检验报告的告知程序。且襄城工商分局认定10吨0#柴油为不合格商品的主要证据不足。一是其让未经专业训练的司机取样不足4公升,不符合国家轻柴油标准的规定;二是送样人员为一人,不符合有关行政执法人数的规定;三是送达王某的检验报告无批准人签章等。
编后:这场“民告官”的诉讼给人们不少启示,作为执法人员,即使执法的结果是正确的,但如果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属于违法行为,必将承担败诉的责任。这就给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这场官司,王某不知来来去去奔波了多少回。作为胜诉人,或许他并未感到轻松。在打官司的那段时间里,他既要经营加油站,又要照顾自己的家庭,还要为了这场官司劳神费力,作为一名残疾人,他的苦与累是可想而知的。因为涉及到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王某还应打另外一场官司,胜诉后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但他要先支付法庭诉讼费用,而且还免不了要奔波一番。可见,在这场官司中,没有胜诉者。如果执法人员不滥用自己的执法权力,就没有这场官司。因此,执法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否则,将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在“民告官”的诉讼中,老百姓赢得了胜利,是一件令人欣慰的事情。然而,欣慰之余,我们不能不看到这样的一个事实:行政机关败诉,主要原因在于其执法时的简单粗暴,在没有充分掌握对方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就轻率地作出了罚款、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又将正常的执法程序置之不顾,败诉是肯定的。
希望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公平公正,不滥用执法权力,真正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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