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名师范毕业生状告市政府胜诉
2003-10-08 15:42:45 | 来源:新华网
9月21日,海南省万宁市111名师范毕业生接到判决书,他们同教育局和市政府之间的官司终于有了了断:黄小洪等42名学子告赢了政府,而李卫平等59名同学被驳回起诉。
这111名毕业师范生均是1999年7月至2001年7月间毕业于海南省各师范院校的学生,属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时,他们按规定持省教育厅发给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万宁市教育局报到。教育局接收111名师范毕业生的报到证后,没有执行国家关于师范类毕业生统一分配的政策;没有执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规定;没有执行当时教育局招生时向学生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约定,而是以财政困难和教师超编为由拒绝对学生做出就业安置和工作安排。
这111名学生毕业后由于没有得到及时妥善安置,因此无法落户,至今仍是“黑户”,遂将万宁市政府和教育局告上法庭。
6月24日上午,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111名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万宁市政府和市教育局两被告确认原告为国家正式职工,具体时间从被告接收原告毕业分配报到之月份起计算;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的就业安置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单位作出书面答复。万宁市政府、教育局的代理人则辩称,首先原告起诉不属于行政审判规定范围,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其次,因万宁市小学教师严重超编,原告等毕业生的就业不能通过竞岗择优录用;最后,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确认原告为国家正式职工应从其报到之日起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
9月21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原告黄小洪等42名学子属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在《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就已明确规定了中师实行定向招生。原告毕业后,省教育主管部门也给办理了《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该证载明:毕业生凭本证依时向工作单位报到。因此,被告在原告报到后,应主动履行职责,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及时对原告的就业进行安置,但被告却以机构超编为由,一直未对原告作出安置,也不给予答复,显属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综上所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对其就业安置问题作出答复,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遂依判决如下:限定被告万宁人民政府、万宁教育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黄小洪等42名原告的就业安置做出书面答复。但是,李卫平等59名学生由于起诉时间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据最新消息,9月26日,李卫平等59名学生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这111名毕业师范生均是1999年7月至2001年7月间毕业于海南省各师范院校的学生,属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时,他们按规定持省教育厅发给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万宁市教育局报到。教育局接收111名师范毕业生的报到证后,没有执行国家关于师范类毕业生统一分配的政策;没有执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规定;没有执行当时教育局招生时向学生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约定,而是以财政困难和教师超编为由拒绝对学生做出就业安置和工作安排。
这111名学生毕业后由于没有得到及时妥善安置,因此无法落户,至今仍是“黑户”,遂将万宁市政府和教育局告上法庭。
6月24日上午,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111名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万宁市政府和市教育局两被告确认原告为国家正式职工,具体时间从被告接收原告毕业分配报到之月份起计算;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的就业安置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单位作出书面答复。万宁市政府、教育局的代理人则辩称,首先原告起诉不属于行政审判规定范围,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其次,因万宁市小学教师严重超编,原告等毕业生的就业不能通过竞岗择优录用;最后,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确认原告为国家正式职工应从其报到之日起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
9月21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原告黄小洪等42名学子属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在《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就已明确规定了中师实行定向招生。原告毕业后,省教育主管部门也给办理了《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该证载明:毕业生凭本证依时向工作单位报到。因此,被告在原告报到后,应主动履行职责,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及时对原告的就业进行安置,但被告却以机构超编为由,一直未对原告作出安置,也不给予答复,显属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综上所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对其就业安置问题作出答复,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遂依判决如下:限定被告万宁人民政府、万宁教育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黄小洪等42名原告的就业安置做出书面答复。但是,李卫平等59名学生由于起诉时间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据最新消息,9月26日,李卫平等59名学生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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