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行政审判的内外司法环境
2003-10-08 14:19: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恩鑫 张玉兰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极其重要的一部人权保障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此状告政府,这是历史的巨大进步,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最直接、最实际的保护。行政诉讼法也是推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十分重要的一部法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首先和关键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监督行政机关对人民负责,对人民制定的法律负责,是依法行政的本质涵义,也是行政诉讼的最重要功能。行政审判正是以公民权启动司法权,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上升,去年全国受理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审判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这是行政审判更大的功绩。

  当然,无庸讳言,我国的行政审判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却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受案范围、诉权保护、案件管辖等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实践界、学术界均有较多论述,而对制度本身以外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的则相对不多。笔者有幸从事行政审判一年余,在审判的前前后后,在和本院的一些同事们都深深地为不同人士、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干预所困扰。不用取证,从所办的案件中就可以轻易地探知。现就一年以来的行政审判感受,仅对行政审判的环境问题作一粗浅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

  一、行政审判环境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都不可能只生活在法律的真空中,特别是“民告官”的行政审判中,对案件形形色色的干扰(干预)是一种不可消除的社会现象,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统治历史和骨子里浸润了儒家文化传统的国度,法官们从来就没有有效地摆脱过来自于各种社会权力、传统人治思想乃至人情世故风俗的影响和干预,这种影响和干预既来至于法院系统之外也来至于系统之内。即使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国家不断推进法治进程的今天,我们仍将面对基于上述原因而产生的甚至是更为严峻的考验。其具体表现为:

  1、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权意识淡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屈服行政机关的压力撤诉。很多群众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

  2、某些行政机关不能善待原告

  行政审判实践中,始终有些行政机关认为告政府、告行政机关的老百姓就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甚至以威逼利诱、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管理相对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3、某些行政机关不愿被告

  某些行政机关不愿自觉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审判是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

  二、行政审判环境之对策

  行政审判,公正是人民法院的最大考验,它不仅要求公开、公平地审理行政案件,而且要求大胆、正直地审理行政案件。因为,不公正将动摇公民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制度的信任。已故英国高等法院法官丹宁勋爵说过:“正义必须来源于信任。而当正直人认为‘法官偏袒’时,信任即遭到破坏。”他同时引述休厄特法官的名言说:“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 从当前的行政审判现状,尤其是基层法院行政审判的状况来看,“干预行政审判”的行为,尽管只是发生于少数的个案中,但其影响却有波及效应和败坏水源的作用,无疑已经成为行政法官正当践行职责的最大障碍。作为一名行政法官,我们该如何正确地看待和应对?

  1、正确看待,不能回避

  现实告诉我们不能回避内外干预和可能由此产生的工作矛盾。因为回避干预、消极应对不仅是不负责任的举动,也可能对行政法官本人乃至所在法院的利益将产生负面影响。当然,对不同表现形式和不同性质的干预应当有不同的应对措施,比如,对来自于基于人情世故的一般说情,我们可以明确地将其拒之门外,把偏袒的危险消灭在萌芽状态;而对来自于官方的或者领导者个人的干预,就要慎重对待,要区分其性质,弄清是否具有工作程序上的正当性,公事公办,私事则就要寻求较为慎重、稳妥的方式去公办。

  2、要善于运用法律程序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基于上述可能存在的干扰设定了很多制度,如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审制度、指定审判制度等。譬如回避制度,它的设置旨在保障人们能够实际地看到正义并感受它的力量,它增加了干预的成本,降低了不公正的风险。当一名法官难以摆脱干预的阴影时,不妨主动地选择回避,即使回避的理由可能超出了法定的范围,也不应当被认为是拒绝裁判,而恰恰是对正义的最好维护。

  3、严守审判纪律

  无论面对何种形式的干预,依法裁判和严守审判纪律都只能是我们唯一的选择。从程序到实体的合法,是行政法官实现自身价值和保障个人利益的最佳途径。毕竟,真正因为坚持原则被去职罢官的法官实在寥寥无几,而违法审判的风险却显然不能与之相提并论。两害相权,何去何从,自然不必明言。

  4、对干预者给予必要的反馈

  现实中的干预者,大都不是出于恶意,法官们没有必要与之截然对立起来。事实上,在许多案件中,干预者还对纠纷的公正裁判以及劝说当事人服判息诉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我虽然无法对这种现象作出解释和评价,但无论如何,对善意的干预者,在裁判之后向其作出合乎法理和情理的说明是必要的,不仅有助于避免法官个人利益方面的损害,还有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但是,我也反对那种为了讨好干预者而将裁判的正当性加以歪曲说明的举动,这种做法是极其危险的,而这样做的法官则是缺失应有的人格。

  5、高度重视我们的裁判文书。

  对遭遇干预的案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的且具有较高水准的说理是极其重要的。在今天这样一个崇尚法治的年代里,判决,就是法官们面向全社会的法治宣言,无疑,我们已再没有任何理由轻视我们手中的如椽之笔了┅┅

  总之,作为一名法官不可能脱离上述情形,但只要记得依法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就可以了。因为,自身过硬是第一的,法院的管理体制是根本的,法院主要领导的态度是至关重要的,其他机关和公民的整体素质是不可或缺的。争取本院党组和院长的鼎力支持,为行政审判工作排忧解难,增强行政审判的抗干扰能力,依法排除各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的现象,杜绝“官官相护”。 为公正独立地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的内外部条件。

(作者单位: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