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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指导群众正确行使诉权
2003-09-25 09:52: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 勇 钟均成 栾 黎
近日,四川高院结合全省法院工作的实际,按照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思想和要求,在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规范和完善申诉来访制度,指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诉讼权,帮助当事人避免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提出了着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的具体措施,该措施共45条。
四川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完善便民制度。把立案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和有关法律规定公告上墙,对符合立案的依法及时立案,不得拖延,把立案窗口真正建成“便民窗口”。限时回复和解答反映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努力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等进行民事、行政诉讼的,在立案时不预收诉讼费用,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外地民工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费、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等案件实行司法救助,一律免收其诉讼费用等;公开案件审判全过程。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外,案件一律于开庭三日之前将当事人姓名、案件和开庭时间、地点公告,所有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宣判。保障公民旁听,公民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国公民通过外事管理部门联系旁听案件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可持有效证件到法院查阅有关裁判文书。公开诉讼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诉讼费用;落实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注意诉讼调解工作,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集中清理和审结积存案件,杜绝各类案件超审限现象发生。
四川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完善便民制度。把立案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和有关法律规定公告上墙,对符合立案的依法及时立案,不得拖延,把立案窗口真正建成“便民窗口”。限时回复和解答反映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努力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等进行民事、行政诉讼的,在立案时不预收诉讼费用,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外地民工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费、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等案件实行司法救助,一律免收其诉讼费用等;公开案件审判全过程。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外,案件一律于开庭三日之前将当事人姓名、案件和开庭时间、地点公告,所有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宣判。保障公民旁听,公民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国公民通过外事管理部门联系旁听案件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可持有效证件到法院查阅有关裁判文书。公开诉讼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诉讼费用;落实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注意诉讼调解工作,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集中清理和审结积存案件,杜绝各类案件超审限现象发生。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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