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15元贿选 居委会主任败诉
2003-09-04 11:28:51 | 来源:来源:南方网 | 作者:赖颢宁
广东茂名一居委会主任候选人杨某以高票当选后,被群众举报有贿选行为。有关部门调查证实,选举过程中有人出价每票15元为杨某拉票,遂宣布其当选无效。为此,该候选人与有关部门对簿公堂。近日,该行政官司有了终审结果,候选人落败。
13人证实有人出价“买”票
去年7月16日,杨某高票当选茂名市茂港区万寿口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职。次日,36名群众具名向茂港区镇村换届选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茂港选举小组)举报,认为杨某在选举中有贿选行为,要求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同年7月24日至29日,茂港选举小组走访调查了黄某等5人,并作了调查笔录。11月4日,成立茂港区镇村换届选举专案调查小组,对杨某涉嫌贿选一案进行调查取证。11月5日至6日,专案组走访调查了李某等8人。
茂港选举小组和专案组所作的13份调查笔录均证实:万寿口居委会陈屋村的陈某以每张选票15元的价格,要求各选民投选杨某。但是,专案组对陈某进行调查时,陈某否认帮人拉选票的事实。
民政局决定当选无效
根据调查情况,专案组于去年12月6日进行总结和讨论,一致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贿选,并作出书面意见,建议茂港区民政局根据专案组的调查结果和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宣布万寿口居委会本次选举无效。
今年1月6日,茂港区民政局作出《关于万寿口居委会杨某贿选问题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认为杨某在选举中有贿选行为,决定居委会主任候选人杨某当选无效。
候选人上告一审败诉
杨某不服该处理决定,于今年1月29日向茂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茂港区民政局所作的《处理决定》。
茂港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专案组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杨某有贿选行为。茂港区民政局作出的《处理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杨某的贿选行为不影响其他居委会当选成员的合法性,其他居委会成员的当选应为有效。据此,茂港区法院判决维持茂港区民政局作出的《处理决定》。
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杨某不服判决,上诉至茂名中院。他辩称,茂港区民政局和茂港区法院仅凭13份调查笔录,就认定上诉人有贿选行为,缺乏实质性的证据。
茂名中院终审认为,虽然,黄某等13人的证词没有直接证实杨某有贿选行为,但这13份证词,直接证实“陈某以每张选票15元的价格要求证人投选杨某”这一事实,因此可以认定选举存在贿选事实。不论杨某是否直接参与贿选活动,均不影响茂港区民政局作出的《处理决定》。法院遂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13人证实有人出价“买”票
去年7月16日,杨某高票当选茂名市茂港区万寿口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职。次日,36名群众具名向茂港区镇村换届选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茂港选举小组)举报,认为杨某在选举中有贿选行为,要求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同年7月24日至29日,茂港选举小组走访调查了黄某等5人,并作了调查笔录。11月4日,成立茂港区镇村换届选举专案调查小组,对杨某涉嫌贿选一案进行调查取证。11月5日至6日,专案组走访调查了李某等8人。
茂港选举小组和专案组所作的13份调查笔录均证实:万寿口居委会陈屋村的陈某以每张选票15元的价格,要求各选民投选杨某。但是,专案组对陈某进行调查时,陈某否认帮人拉选票的事实。
民政局决定当选无效
根据调查情况,专案组于去年12月6日进行总结和讨论,一致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贿选,并作出书面意见,建议茂港区民政局根据专案组的调查结果和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宣布万寿口居委会本次选举无效。
今年1月6日,茂港区民政局作出《关于万寿口居委会杨某贿选问题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认为杨某在选举中有贿选行为,决定居委会主任候选人杨某当选无效。
候选人上告一审败诉
杨某不服该处理决定,于今年1月29日向茂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茂港区民政局所作的《处理决定》。
茂港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专案组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杨某有贿选行为。茂港区民政局作出的《处理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杨某的贿选行为不影响其他居委会当选成员的合法性,其他居委会成员的当选应为有效。据此,茂港区法院判决维持茂港区民政局作出的《处理决定》。
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杨某不服判决,上诉至茂名中院。他辩称,茂港区民政局和茂港区法院仅凭13份调查笔录,就认定上诉人有贿选行为,缺乏实质性的证据。
茂名中院终审认为,虽然,黄某等13人的证词没有直接证实杨某有贿选行为,但这13份证词,直接证实“陈某以每张选票15元的价格要求证人投选杨某”这一事实,因此可以认定选举存在贿选事实。不论杨某是否直接参与贿选活动,均不影响茂港区民政局作出的《处理决定》。法院遂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漆浩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