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涉及司法部的行政诉讼案审结
2003-09-04 09:58:17 | 来源:中新网 | 作者:翁阳
  记者三日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河北省法院干部岳某诉司法部向其颁发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行政诉讼一案,作出维持司法部去年九月向岳颁发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行政行为之判决。

  据介绍,该案是二00二年中国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后,当事人对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首起行政诉讼案。

  据了解,司法部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证书颁发对象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在报名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该证书人员可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工作。而B类证书颁发对象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报名时仅具有法律大专学历的人员,取得该证书的人员在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前仅可从事律师、公证员的工作。

  法院审理查明,岳在通过二00二年首次中国国家司法考试前,已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此外,他还曾取得另外两个专业的大学专科学历,拥有河北省教委颁发的《跨类别双专科毕业证明书》。

  司法部依据岳在报名时仅具“法律大专”学历之事实,向其颁发了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岳不服,以河北省教委及人事厅制定的关于“跨门类取得两个专科毕业证书的在职人员,均从取得第二专业毕业证书之月起,享受本科毕业生待遇”的规定,将司法部诉至二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司法部将给其的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变更为A类。

  二中院审理认为,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在规定报名以及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条件时,亦应执行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河北省教委、河北省人事厅制定的《关于取得跨门类两个专科毕业证书人员享受本科待遇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件仅系河北省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应限于河北省行政区域。

  据此,二中院判决维持司法部向岳颁发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行为。对此判决结果,岳表示要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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