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建跨河桥梁 获行政处罚8万元
2003-08-28 19:06:14 | 来源:来源:新华社 | 作者:訾红旗
河南省政府首次受理的水行政执法复议案28日审结:维持河南省水利厅对漯河市公路管理局作出的水行政处罚8万元的决定。
去年汛期,漯河市公路管理局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颍河公路桥,破坏堤防,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大量机械及物料,已影响行洪。河南省水利厅水行政监察机构在多次责令其改正无效的情况下,对漯河市公路管理局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处以8万元的经济处罚,责令停止正在进行的一切水事违法活动。漯河市公路管理局以“执法主体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处罚过重”为由,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是河南省政府首次受理的水行政执法复议案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经调查认为:沙颍河是省管河道,省水利厅是省管河道的主管机关,对公路管理局进行处罚,执法主体正确,没有超越职权;漯河市公路管理局虽然于2002年4月8日向省沙颍河管理局报送了设计报告和施工图纸,但在报送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就开工建设,且施工行为影响行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水利厅对漯河市公路管理局后来报送的“防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后,发现了影响行洪的设计错误,避免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水利厅水行政监察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履行了立案、取证、告知听证、决定、送达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水利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河南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河南省水利厅对漯河市公路管理局作出的原行政处罚决定。
去年汛期,漯河市公路管理局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颍河公路桥,破坏堤防,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大量机械及物料,已影响行洪。河南省水利厅水行政监察机构在多次责令其改正无效的情况下,对漯河市公路管理局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处以8万元的经济处罚,责令停止正在进行的一切水事违法活动。漯河市公路管理局以“执法主体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处罚过重”为由,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是河南省政府首次受理的水行政执法复议案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经调查认为:沙颍河是省管河道,省水利厅是省管河道的主管机关,对公路管理局进行处罚,执法主体正确,没有超越职权;漯河市公路管理局虽然于2002年4月8日向省沙颍河管理局报送了设计报告和施工图纸,但在报送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就开工建设,且施工行为影响行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水利厅对漯河市公路管理局后来报送的“防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后,发现了影响行洪的设计错误,避免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水利厅水行政监察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履行了立案、取证、告知听证、决定、送达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水利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河南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河南省水利厅对漯河市公路管理局作出的原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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