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七项措施增强司法亲和力
2003-08-26 12:00:38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维山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8月24日下午,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维山作了题为《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发言。

  王维山在发言中说,贯彻司法为民,必须切实转变司法作风,增强司法的亲和力。内蒙古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遵守司法礼仪,使用文明用语,教育法官尊重当事人,以重视、理解、关心的态度,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二是推行审务公开,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特别是要求法官履行释明职责,正确引导当事人推进诉讼程序,依法救济诉讼能力不足的当事人,使其不因诉讼而陷入困境;三是树立诉讼效益观念,严格执行诉讼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现象,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决不与民争利;四是制定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规定,明确法院和法官应承担的相关义务,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五是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实行民事审判全面提速,尽可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六是从立案、开庭、宣判、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上,尽可能细化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尤其针对广大牧区和偏远地区交通不便、信息不灵的状况,继续坚持巡回法庭、巡回受理、就地办案等行之有效的措施,方便群众诉讼;七是通过严格管理,规范审判和执行运作。
责任编辑:漆浩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