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2003-08-24 15:32:44
     中国法院网讯 (黎虹)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问题是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肖扬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中认识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于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要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宗旨。这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的核心问题,是人民司法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新内容,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特征落实于法院工作提出的新的理论命题。为此,我们必须牢记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实际,深入思考和研究司法为民的具体内涵,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肖扬一针见血地指出,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司法为民进一步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深入研究和不断发掘其丰富内涵,对于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好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意义。 肖扬进一步分析说,司法为民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关键在于国家法律能否得到一体的遵从,国家法制是否完备、统一,司法裁判是否公正、高效,在于人民的利益在司法活动中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因此,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宗旨,并切实贯穿于全部的司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的每个环节,人民法院就把握住了党的十六大提出 的“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就把握住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这一重要精神的新起点。 司法为民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我们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于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 法院工作主题;现在我们又提出司法为民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概括地说,“公正与效率”主题着重揭示了新时期人民司法活动的职责特质和内在规律, 而司法为民宗旨着重揭示了人民司法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是说,围绕“公正与 效率”工作主题,做好三件大事,最终是为国家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司法为民是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实现的,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落实到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中去。按照司法 为民的要求,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活动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为当事人尽心竭力解难事, 为法制建设坚持不懈做好事,这正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价值取向和根本追求。 司法为民是检验“两个效果”的新尺度。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重视法律效果和 社会效果,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这是我们一项重要经验,也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但是,在什么意义上才可以说实现了两个效果相统一,以什么为标尺来衡量两个效果相统一,却常常遇到不同的理解和评价。运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思考和研究这个问题,我们就能 够认识到,司法为民是检验两个效果的最佳尺度。实现了两个效果的统一,就达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和目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结果,当事人从自身利益角度来衡量,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满意,当事人的个人要求与法律标准难免有一些差距,人民法官的职责是依法裁判,而不应当迎合当事人的好恶。法官是在依法办案 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促使纠纷得以解决,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 的全面健康发展。坚持以司法为民来衡量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才能充分认识实现两个效果的重要性,自觉地把两个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真正做到公正司法。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人民法院是人民群众从事法制活动 的场所,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党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一个比较特殊的渠道。全国法院每年审理六百多万件案件,直接接触上千万诉讼参与人。仅就最高人民法院来说,一年要受 理10万件申诉来信、接待上万名来访者。人民法院几乎每日每时都在通过司法活动接触人民 群众。各类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在这个过程中不但会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同时也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在“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根本问题上的本质特征。因此,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牢固树立起群众观念,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从制度设置 到审判作风、工作作风,乃至法官的具体言行,都能体现出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 的宗旨和要求。通过司法活动,不但很好地完成审判工作承载的公正裁判的具体任务,同时 不断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司法为民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新发展。从20世纪30年代初期江西苏区红色政权时期算起,到现在,我国人民司法事业在党的领导下,走过了70多年的漫长历程,经历了不 同的历史时期,形成了优良的司法传统。老一辈司法工作者创立的司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方便群众诉讼等经验,成为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在工作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运用于当代人民司法的实际,确立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就是在牢牢把握为最广大人民的 根本利益服务这个出发点和落脚点基础上,对于从革命战争年代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司 法优良传统进行继承和发扬,进行科学的整合和发展,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显示出新时期的 时代特征,在新的高度更好地发挥指导人民司法实践的巨大作用,开创人民司法工作新境界。 司法为民是对人民司法工作职责和任务的新概括。坚持司法为民,这是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对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职责和任务的新概括,是人民司法事业在新世纪全面发展 过程中提出的又一新的理论命题,它与一个主题、三件大事共同构成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指导思想,涵括了丰富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原则。人民法院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着力抓好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这三件大事,而所有工作必须以“为民”这一根本宗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样,我们制订的一切工作方针、出台的一切改革措施就不会偏离正确的轨道,就不会脱离实际,就不会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相背离。司法为民,决定了一切司法活动的着力点,就是要在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下大功夫,做大文章。司法为民,抓住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本质,反映了我们对人民司法工作本质特征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人民法院坚持和实践这一整套科学的指导思想,就一定能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为民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的新实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法院工作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各种问题 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社会公众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和反映。例如,一部分案件裁判不公,一些案件久拖不结、久拖不执,一些法官素质不高、态度蛮横、办案水平低下;更有甚者,少数法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 的形象,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司法为民的问题,反映出我们在这个根本问题上还有很大的缺陷和不足。我们要以司法为民为标准,检查和认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以司法为民为宗旨,把制约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问题 作为切入点,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改进不足、纠正错误;要按照代表 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完成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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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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