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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大法官眼中的司法为民
——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
2003-08-24 13:03:40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田雨
肖扬院长
8月24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有着许多不寻常的意义:这次座谈会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换届以后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对参加会议的各位高级法院院长们来说,2003年是他们履行新职的开局之年;面对渐趋步入“深水区”的司法改革,2003年又是人民法院开创工作新局面的关键之年。
而赋予这次座谈会另一个特殊意义的是,在这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响亮地提出: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是司法为民!
为什么提出这个工作宗旨?提出的现实合理性和历史意义何在?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回答: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进一步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
肖扬说,人民法院是人民群众从事法制活动的场所,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党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一个比较特殊的渠道。全国法院每年审理六百多万件案件,直接接触上千万诉讼参与人。仅就最高人民法院来说,一年要受理10万件申诉来信、接待上万名来访者。人民法院几乎每日每时都在通过司法活动接触人民群众。各类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在这个过程中不但会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同时也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在“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根本问题上的本质特征。
基于此,肖扬说,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牢固树立起群众观念,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从制度设置到审判作风、工作作风,乃至法官的具体言行,都能体现出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宗旨和要求。通过司法活动,不但很好地完成审判工作承载的公正裁判的具体任务,同时不断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司法为民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的新实践
肖扬坦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法院工作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各种问题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社会公众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和反映。例如,一部分案件裁判不公,一些案件久拖不结、久拖不执,一些法官素质不高、态度蛮横、办案水平低下;更有甚者,少数法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肖扬说,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司法为民的问题,反映出我们在这个根本问题上还有很大的缺陷和不足。我们要以司法为民为标准,检查和认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以司法为民为宗旨,把制约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问题作为切入点,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改进不足、纠正错误;要按照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完成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
司法为民是检验“两个效果”的新尺度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这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但是,在什么意义上才可以说实现了两个效果相统一?以什么为标尺来衡量?却常常遇到不同的理解和评价。
肖扬说,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结果,当事人从自身利益角度来衡量,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满意,当事人的个人要求与法律标准难免有一些差距,人民法官的职责是依法裁判,而不应当迎合当事人的好恶。法官是在依法办案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促使纠纷得以解决,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坚持以司法为民来衡量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才能充分认识实现两个效果的重要性,自觉地把两个效果统一有机起来,真正做到公正司法。
肖扬还阐述了世纪之初人民法院提出的“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与司法为民工作宗旨的关系。他表示,“公正与效率”主题着重揭示了新时期人民司法活动的职责特质和内在规律,而司法为民宗旨着重揭示了人民司法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司法为民,决定了一切司法活动的着力点,就是要在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下大功夫,做大文章!”首席大法官的话使人振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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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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