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判断视听资料之我见
2003-08-13 15:01:54 | 来源: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阚春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作了明确规定,为审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审判实践中,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各地做法不一,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查判断视听资料:

  一、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对这些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主要在于查明视听资料是否是在正常的情况下形成的。比如,对于录音资料,就要查明被录音人的谈话是自愿讲出的,还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被迫讲出的。对于录像资料则要查明,被录像人的各种行为是否是在受到威逼或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对于种种情况,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背景,并联系录音录像的前前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用逻辑方法,确定有优势的证据,最终证实事实。

  二、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是否合法

  首先,可以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这要求采集视听资料的过程中,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再次,可以从采集行为是否危害国家的、社会公共的和他人的合法利益进行判断,以便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其他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某些人借用收集证据的机会来伪造证据,栽赃陷害。

  三、要检查与视听资料有关的设备是否正常

  视听资料的形成和播放都需要一定的设备。这些设备性能是否正常,直接影响到视听资料的客观准确性。因此,对有关的设备进行技术检验,就成为审查视听资料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

  四、要分析研究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

  要特别注意研究视听资料有没有被删节、剪接、篡改的情况。因为,视听资料都存在着由于被删节、剪接而失实的可能性;电脑储存的资料,也可能由于有人变换输入或输出的数据,篡改辅助信息存储装置等而失实。同时,还应研究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反映了案件事实,能证明什么事实特征。

  对视听资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判断,应结合全案的所有证据。如果视听资料的内容同本案其他证据的内容发生矛盾,就要具体查明产生这些矛盾的原因,而不能简单地、一般地断言,同视听资料发生矛盾的其他种类的证据是虚假或不准确的。因为,尽管视听资料是同先进的科学技术相联系的,但存在着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篡改、伪造其内容的可能性。

  因此,审判实践过程中应当以保留和接近事实真相为原则,认真对待民事诉讼的视听证据,综合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这样,才能确保司法公正。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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