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错误刑拘 法院判定国家赔偿
2003-08-01 16:25:28 | 来源:河南法院网 | 作者:成居易 黑娟
民警是公民生命财产的守护神,民警执法不能凭借权威,要重证据,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任何公民都不能定其有罪。日前,因公安民警忽视证据,错误拘留6名公民,在法院通过公开听证之后,依法作出国家赔偿的决定。
2001年10月19日,济源市某公安分局以李懂等六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分别给予刑事拘留28天,后转取保候审,11月解除取保候审。之后,李懂等六人遂以该分局违法刑事拘留为由向该分局提出司法赔偿申请。该分局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未作出决定。李懂等人又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逾期未被答复。
2003年4月9日,李懂等人以该分局违法刑事拘留为由,依法向济源济源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济源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懂等六人被刑事拘留28天后转取保候审,后又被解除取保候审,对其执行分局发放的释放证明和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是对李懂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被错误刑事拘留事实的确认,依法应予赔偿。
2001年10月19日,济源市某公安分局以李懂等六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分别给予刑事拘留28天,后转取保候审,11月解除取保候审。之后,李懂等六人遂以该分局违法刑事拘留为由向该分局提出司法赔偿申请。该分局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未作出决定。李懂等人又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逾期未被答复。
2003年4月9日,李懂等人以该分局违法刑事拘留为由,依法向济源济源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济源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懂等六人被刑事拘留28天后转取保候审,后又被解除取保候审,对其执行分局发放的释放证明和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是对李懂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被错误刑事拘留事实的确认,依法应予赔偿。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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