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复习方法
2003-07-14 11:17: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蒋跃华 曾志民
  一、国际私法考题特点分析(以2002年为主)

  纵观近几年律考司考,国际私法的命题特点有如下几点:

  第一,分值大概稳定在10分到15分左右,每年呈递增趋势,尤其是2002年达到15分,为历年最高,反映出在涉外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命题者对这一块知识的重视在不断增加。

  第二,考察点涉及总论、分论(即各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程序制度三大块。三大板块分值三足鼎立,而分论占一定优势。突出特点是,总论部分的考点基本上集中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冲突规范的类型、反致的形式、识别、先决问题、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等,尤其是反致的形式与冲突规范的类型更是百考不厌,几乎年年都有1至2分;而分论部分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考我国相关民商事法律、司法解释的法条规定,近三年的涉及分论的题90%以上都是考我国的法条规定。这一点对考生复习非常具有指导意义。涉外程序方面则集中考察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仲裁协议、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涉外民诉管辖权、国际司法协助及我国相关规定。

  第三,试题难度都不是太大,只要掌握总论部分的基本概念及我国相关法条规定内容,这些题基本上都能答对,所以国际私法的复习难度不大,属于抓分内容。

  二、复习策略

  (1)总论部分:以看教材为主,主要要搞清如下基本理论问题: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直接、间接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冲突规范的定义、特点、结构和四种类型;准据法的定义、特点;识别、二级识别;反致的几种情形(我国不承认反致的规定);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及无法查明的处理办法(注意我国的有关规定);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我国有关规定);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我国关于法律规避效力的规定)

  (2)分论部分:主要以记忆我国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条规定为主。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民法通则第八章;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八至一百九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一百二十八、一百二十九条;合同法解释一第七至八条;担保法第九十二、九十五条;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著作权法第二、二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商标法第九、十条;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继承法意见第六十三、六十四条;收养法第二十一条;民诉法第四、五、二百三十七至二百六十九条;民诉意见第一、二、十三至十六、三百零四至三百二十条;仲裁法第六十五至七十三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条;票据法第九十五至一百零二条;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至二百七十六条;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八至一百九十条;国籍法第三至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最高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外发?1986?47号);《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法?经?发?1987?5号);《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法?办?发?1988?3号)。

  关于记忆方法我觉得有三点很重要:第一,分论的记忆可以集中按条文顺序记忆,但最好按其规定内容的性质分类记忆,如按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涉外代理、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合同、涉外侵权、涉外不当得利、涉外无因管理、涉外婚姻继承、涉外票据海商等。这可能需要将不同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放在一起联系起来一块记忆,这样才会全面,如关于涉外法定继承,就需要将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继承法意见第六十三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等联系起来一块记。否则,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有的题就做不对;第二,不要忽视系属公式的指导意义,这些法条大多还是与系属公式相一致的,如“行为地法”这一系属与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等相一致;第三,是要注意分论里并非只是法条而完全没有理论,如涉外继承部分有个区别制和同一制的知识点,你可以不知道什么叫区别制、同一制,但若知道了你会发现这部分应记的法条很好记。

  (3)程序制度:这一部分要结合上面两种复习方法,因为这一部分理论和法条都很重要。比如国际司法协助部分既要知道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协助内容及一般途径,又要知道我国在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方面的程序规定。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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