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市民状告公安分局终获改判
2003-07-01 13:31:39 | 来源:中青在线 | 作者:张文凌
日前,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院近期办理的10个精品案件中包括一起“王伟不服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治安处罚行政上诉案”,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治安行政案件的改判。有司法界人士评论以为,此案的改判有利于规范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事情发生于2000年4月18日。这天,王伟与其有经济纠纷的马某发生争吵,随后,马某到王伟儿子的学校,打了小孩一巴掌。王伟获悉后,邀人对马某进行殴打。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土桥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口头传唤王伟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王伟在派出所接受调查60个小时。后经法医鉴定,马某为轻微伤。
2000年10月23日,五华分局处以王伟治安拘留15天;王伟不服,向昆明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00年12日21日,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
2001年5月22日,王伟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五华分局认定他“参与并指使他人殴打马某”的证据不足,殴打马某是对其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制止,属正当防卫。他要求法院确认分局限制其人身自由60小时为非法行为,撤销其对原告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决定书》,退还非法扣押的手机、身份证,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五华分局具备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王伟采取留置、延长留置和拘传强制措施程序和内容均没有违法;其对王伟的手机、身份证予以暂扣是因案情需要,且已明确王伟可随时领回。因此驳回王伟的所有诉讼请求。
王伟不服此判决,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昆明中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五华分局作为县一级公安机关,具有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留置盘问和对违反《治安条例》的行为予以处罚的行政职权。王伟在发现马某有不当行为后,没有采取合法正当的方法解决纠纷,其行为违反了《治安条例》,应受到相应处罚。五华分局对其留置盘问和治安处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被告五华分局认定案件事实时忽略了马某在案发前曾对王伟之子实施不当行为的事实,忽略了案发原因及被害人马某存在的过错,对王伟予以治安案件最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显失公正;其暂扣王伟的手机、身份证等物品,至今未返还,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为违法。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变治安拘留15天为2天,被告10天内返还王伟的手机、身份证,驳回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情发生于2000年4月18日。这天,王伟与其有经济纠纷的马某发生争吵,随后,马某到王伟儿子的学校,打了小孩一巴掌。王伟获悉后,邀人对马某进行殴打。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土桥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口头传唤王伟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王伟在派出所接受调查60个小时。后经法医鉴定,马某为轻微伤。
2000年10月23日,五华分局处以王伟治安拘留15天;王伟不服,向昆明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00年12日21日,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
2001年5月22日,王伟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五华分局认定他“参与并指使他人殴打马某”的证据不足,殴打马某是对其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制止,属正当防卫。他要求法院确认分局限制其人身自由60小时为非法行为,撤销其对原告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决定书》,退还非法扣押的手机、身份证,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五华分局具备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王伟采取留置、延长留置和拘传强制措施程序和内容均没有违法;其对王伟的手机、身份证予以暂扣是因案情需要,且已明确王伟可随时领回。因此驳回王伟的所有诉讼请求。
王伟不服此判决,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昆明中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五华分局作为县一级公安机关,具有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留置盘问和对违反《治安条例》的行为予以处罚的行政职权。王伟在发现马某有不当行为后,没有采取合法正当的方法解决纠纷,其行为违反了《治安条例》,应受到相应处罚。五华分局对其留置盘问和治安处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被告五华分局认定案件事实时忽略了马某在案发前曾对王伟之子实施不当行为的事实,忽略了案发原因及被害人马某存在的过错,对王伟予以治安案件最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显失公正;其暂扣王伟的手机、身份证等物品,至今未返还,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为违法。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变治安拘留15天为2天,被告10天内返还王伟的手机、身份证,驳回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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