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有重要修改
2005-08-24 16:43:29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吴坤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进入三审程序,并有望在此次会议上交付表决。同今年6月举行的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的原草案相比,新的草案又有多处重要修改。

  为避免重复删去治安管理处罚法定原则的规定

  原草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不予处罚。”有些常委委员在审议时提出,这样规定,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定原则,是正确的。但是,考虑到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立法法也明确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不作重复规定。法律委经研究,删去了草案这一款规定。

  增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

  上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除了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以外,更需要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工作,正确处理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在草案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作出与刑法衔接性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处理好同刑法的衔接问题,草案规定的有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明确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委员会为此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6至18岁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本法不予拘留

  原草案规定,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草案上述规定是适宜的;同时,对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也应适当体现这一精神。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对互联网的一些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破坏互联网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严重。其中,构成犯罪的,刑法已有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草案为此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  

  增加公众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为维护公共安全,对于公众活动的场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不再规定传唤均需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原草案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但是,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口头传唤,但应当及时补办传唤证。”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不少治安案件是由基层派出所办理的,尤其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乡镇派出所,离县城远,交通不便,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都要求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批准手续,不利于及时处理治安案件。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恢复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前提的规定

  原草案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安部提出,按照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上级公安机关监督下级公安机关,建议予以维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扩大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

  按照原草案的规定,除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在边远、水上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被处罚人都应当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公安机关提出,有些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的被处罚人,如不能当场收缴罚款,事后往往很难执行。法律委建议增加规定,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本法名称不作修改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考虑到社会治安管理不能仅靠处罚,更要靠加强教育、管理,建议将本法的名称改为治安管理法。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考虑到治安管理的内容相当广泛,许多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了规定,本法主要是同刑法相衔接,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本法的名称以不作修改为宜。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的予以处罚

  公安部提出,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将这类危害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制止在萌芽状态。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询问查证时间改回不得超过24小时

  原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对被传唤人的传唤询问时间,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四小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有些治安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传唤询问时间过短,难以适应及时查清和正确处理治安案件的需要。法律委经研究,建议维持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传唤查证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规定,将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都要处罚

  原草案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要处以拘留或者罚款处罚。审议中,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冒充记者、教授、医师等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也要处罚。为此,草案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都要处罚。冒充军警人员的,则要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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